十大经典案例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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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水利局与某砂石公司合同纠纷案,为某砂石公司获赔2.

2019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十大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水利局与某砂石公司合同纠纷案,为某砂石公司获赔2.998亿元
承办律师:龚德友、万长军
某水利局在明知某河段不符合出让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政府招投标将某河段的砂石开采权出让给某砂石公司,后因国家环保督察,责令禁止在此河段采砂。某水利局遂起诉某砂石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某砂石公司委托我所为其解决纠纷,我所代理此案后,主动提起反诉,最终以某水利局支付某砂石公司2.998亿元的赔偿额(包括补偿额在内)调解结案。
本案系裁判文书上网以来湖南省内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赔偿数额最多的案件。
案例二:5.27涉黑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取保,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陈诚、毛芳
李某为5.27涉黑专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罪。在逮捕之后,其家属委托我所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我所接受委托后,及时、多次与办案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我所律师每周会见一次李某,为其提供法律、生活和心理支持。经辩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系扫黑除恶以来,少有的涉黑案件被取保,被决定不诉的案件。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13年有期徒刑改为5年半
承办律师:陈诚、毛芳
某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为恶势力首要分子,犯强迫交易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审后,本所接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我所代理此案后,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若干,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我所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同意下,就案件相关材料积极取证,最终一审法院改变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定性,认定其犯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
案例四:王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史建全、毛芳
王某以赵某欠其2000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应偿还王某2000万本金及利息。二审中,赵某委托史建权和毛芳律师代理此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继而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之后我所均代理此案,最终维持二审判决,赵某无需偿还2000万本金及利息。
案例五:王某与彭某的合同纠纷,以王某撤诉结案
承办律师:刘波、彭登科
王某以《合作协议》为由,要求彭某归还其某公司名下7%的股权(某公司7%的股权价值约2000万),遂将彭某诉至某法院。彭某委托我所为其诉讼后,我所律师核实相关材料,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经核实后,采纳我所律师意见,将案件移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遂撤诉。
案例六:陈某与某砂石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案,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龚德友、刘英婕
陈某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某河段的河道砂石开采经营权,陈某前后共计支付投资款12631万元。陈某认为根据其与第三人股东的股权比例,陈某只应投资8299万元,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砂石公司向原告返还多缴的投资款4332万元及其支付相应利息。我所接受被告某砂石公司的委托后,代理此案。本所律师认真核查证据,提交代理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七:王某禹8年有期徒刑改为6年半,500万罚金视为已缴纳
承办律师:陈诚、余仁财
被告人王某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之后,本所接受王某禹的委托,为其二审提供刑事辩护。二审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辩护人在庭审中做了数小时的充分辩护,二审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处王某禹有期徒刑六年半,500万罚金视为已缴纳。
案例八:安某、张某、陈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获不起诉
承办律师:郭彬、刘波
2019年2月,安某、张某、陈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立案侦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所得108万余元。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研判侦查机关认定的相关犯罪事实和全案证据,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分析了湖南省近6年以来类似非法采矿罪案例,确定了对此案做罪轻辩护的辩护思路。辩护律师耐心的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在检察机关批准下,走访询问了多名证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三轮辩护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将安某的犯罪所得确定在33万余元。2019年9月27日,检察机关对涉案三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九:史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在侦查阶段撤案
承办律师:毛芳、付忻
某市某公安分局在巡逻检查中发现史某驾驶的车辆内遗留有毒品和有吸毒的作案工具,史某及朋友害怕遂弃车逃跑,车内留有史某身份证、行驶证等相关信息,某公安分局以史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史某所有的车辆也被扣押。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提交微信记录、犯罪嫌疑人辩解等相关证据,证明史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办案机关在听取律师意见后,作出了终结侦查决定书,撤销了案件并将涉案车辆退还。
案例十:河南省某大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财产保全异议一案,成功为委托人解封已届续贷期近两亿元抵押物,保障了该企业资金链平衡过渡
承办律师:郭彬、廖华国
2019年11月25日,我所接受河南省某大型房地产企业委托,担任其与某置业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异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该企业系河南省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企业员工3000余人。近期国内房地产行业面临形势人所共知,项目开发资金主要依赖银行贷款。在该起纠纷中对方公司查封了委托人近2亿元已届续贷期不动产,如不及时解封,将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生存会出现重大危机,更将导致员工离岗失业,加大社会负担。承办律师以最高法关于《保全财产应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依据,以提供其他等值可替代查封物为理由,在司法执行机构充分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后,于2019年12月10日将被查封抵押物成功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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