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段某于2011年9月26日入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该竞业限制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2013年12月23日段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4年1月24日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在段某离职后,A公司从未向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段某因未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义务,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段某认为A公司从未向自己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中也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竞业限制合同应属无效,对自己不具有约束力,自身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遂诉至仲裁院请求劳动仲裁仲裁。后不服仲裁院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无效,无需继续履行该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段某曾在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该竞业限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虽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并没有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同理,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条款无效,等同于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所以对段某主张因《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A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5)朝民初字第05264号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解读,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明确约定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显然将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目的。
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是指在约定离职竞业限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只要当事人不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即非必需。所以《劳动合同法》第23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或《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条款是没有效力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协议并未因为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
需要注意, 若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或约定无须补偿,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约定期限,但可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补偿。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136页。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作者:钮鉴非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段某于2011年9月26日入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该竞业限制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