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又是一年春好处,2024年度的春节档一如往年依然百花齐鸣,这其中有部电影不仅仅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还在国内法学界激起了层层涟漪,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可以成为未来法学院作为案例进行教学的一步电影,这部电影就是《第二十条》。
该电影主要通过三条线索分别阐述刑法第二十条,分别是村霸放高利贷强奸人妻被反杀案、校园见义勇为霸凌案以及公交车司机路见不平被判故意伤害案,导演通过这些真实出现过且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案件进行演绎创作阐述刑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十条在法学界可谓是刑法中的明星条款,也是被大众热议最多的条款。该条款和每个人的利益及安全息息相关,在面对强权霸凌时,如何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如何把握防卫的度?种种话题,不断充斥着大众的视线,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讨论。从于欢辱母案被判防卫过当,到昆山龙哥反杀案认定为正当防卫,近些年来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刑法第二十条的经典案例越来越多。但同时网络上也经常可以看到诸如200斤的小伙子被120斤的人扇耳光,却因为怕被认定为斗殴而不敢还手的事例。稍微了解格斗或者拳击的人其实都知道,在不同重量级下,200斤对120斤体重是拥有绝对碾压优势的。但被欺辱者一者顾虑反击事后会被认定为斗殴,二来担心失手伤人会面临经济赔偿,于是只得忍耐挨打,我们平心而论这样真的好吗?难道好人就得被人欺负被人拿枪指着而不能有任何的反抗吗?这样难道不是在助长黑恶势力的气焰吗?往大了说这样合乎情理与法理吗?难道面对不法侵害,我们真的只能被动的一忍再忍吗,因此,学习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及界限尤为重要。
刑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构成要件解析
01 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可以是侵犯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不仅限于暴力侵害或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02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只有在合法权益面临紧迫威胁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通常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为准,但也可以是在侵害威胁非常明显、紧迫且会造成不可弥补危害时认定为已经开始。
03 主观条件
防卫人需要有防卫意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意志指的是防卫人意识到侵害的危险性并决定采取防卫措施。
04 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侵害人本人进行,而不是对第三方造成伤害。
05 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不会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行为应当在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只范围内,以达到制止侵害的效果。
第二十条要件思考
上述五个要件中,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是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即什么时候进行防卫以及防卫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第二十条》电影中,村霸强奸结束已经扬长而去,此时丈夫冲上去与之打斗最后将其捅死,苛刻的从时间条件来说正当防卫的时间似乎已经过去,丈夫捅死村霸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事后防卫?
在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在捡到龙哥的刀后向其劈砍,在龙哥逃亡汽车后依旧追砍并最终将其砍死,这又是否应当认定为超出正当防卫时间限度?
罗翔老师有句话:不要开启上帝视野,老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人立场,而要站在事前事中的一般人立场。法律中没有理性人,只有有血有肉的一般人。我们都是不完美的一般人,只有机器人才是理性人。因此,必须身临其境,带入到防卫人的立场上再去结合第二十条法规进行评定,不能单方面过分的对防卫人过于苛责。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总是习惯假想存在一个理性谨慎的人,他能够完美地控制各种时间和限度,甚至于在昆山龙哥案于海明追砍过程中,就有人认为于海明前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龙哥逃向车里后其已经不具备继续侵害的能力,因此后面几刀砍死龙哥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防卫过当。这样的思路乍听起来理性谨慎也有几分道理,但是当我们真的以这样理性谨慎的思维苛刻地剖析于海明的的行为,选择性忽略了龙哥是一个先行加害者的事实真的合情合理吗,谁能保证当时龙哥逃回汽车仅仅是为了逃命,要是其汽车座位下恰好有把枪或者还有把更厉害的武器呢?
我们习惯以形而上的思维构思法律的逻辑,这样本身没错但是却容易忽略了这一条条规则将会实实在在应用到每一个有血有肉充斥情感的人身上,当历史地尘埃落在一个人身上时,他又怎么能承受这一切,当不法侵害发生时,我们又怎么能够要求他能预知并完美把握的住何时才是合理地限度?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小结与寄语
再次回到电影中,带入到具体的角色角度,假如你是村民,你的老婆被村霸当面强奸,你看着他扬长而去,此时是否还能冷静的保持理性,按部就班先去警察局报警,然后收集证据进行证据固定,最后再让警察来管。有多少人可以,正常的情况之下,此时你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男人,你只会想到给自己给老婆一个公道。再如果这个时候你看到他去车里拿刀,而你手上还有一把剪刀,那么你难道还能保持冷静等待不采取任何行动吗?时间限度是法律该处理的问题,但是公道在你我心里。
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在母亲受辱后将催债者捅死,这是否超过限度条件?限度条件要求进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什么叫做“必要限度”,什么叫做“重大损害”。假如别人只是打了你一巴掌,你反手把他手砍了,这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了;假如有人拿刀捅你,捅了你88刀,但是刀刀避开要害不致命,此时你一把拿起榔头把他直接敲死,这又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只有结果和行为双过当,才属于防卫过当。
在公交车司机见义勇为案中,司机失手造成他人重伤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最后也因为上访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见义勇为的案件最后被判决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当事人的人生及其家庭都将面临破碎,那么今后还会谁会在他人危难情况之下能够或者敢及时伸出援手呢?
法与道德是法理学的热门话题,天理、国法、人情该如何和谐统一是每个时代都在不断专研的课题?法在君权神授时代,国法即使天理,天子就代表着法,后来随着西方法学思想的传入,大家才逐渐意识到需要构建一套形而上法学体系的重要性。但是归根结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会公众的话可能不是全对的,但是所有社会公众都认可的道理,一定值得所有执法者思考的,我们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用人民的视角去看待问题,让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不无激动地指出:主张权利,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物质利益,更重要是维护自己的道德存在和人格。“任何目睹恣意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感到义愤填膺、道德愤怒的人们,都会具有权利的理念感……这种愤怒感是对亵渎权利的具有道德性质的强有力反抗;是法感所产生的最美丽、最振奋人心的证言”。多年以前,刑法第二十条被大家戏称为“僵尸条款”,大部分案件最终的走向都是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很少出现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裁判结果,但是随着经典案例不断涌现,当全民的法制意识正逐渐觉醒之时,我相信对于正当防卫的界限,对于鼓励全民见义勇为的风气一定会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第二十条——法理与人情的碰撞焦点分析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

引言 又是一年春好处,2024年度的春节档一如往年依然百花齐鸣,这其中有部电影不仅仅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还在国内法学界激起了层层涟漪,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可以成为未来法学院作为案例进行教学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