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时期,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Chiristian Silvain)曾走上比利时国王的一个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中直接指控我国艺术家叶永青教授抄袭其画作,且已经抄袭其画作30年。因叶永青系四川大学教授、著名艺术家,故此亦被称为“专业抄袭30年” 事件。
如此指控一名我国艺术家而且是我国著名的艺术家连续抄袭30年,在一个资讯如此发达的现代化的世界里,真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如果说,一名“艺术家”抄袭同行的一两件作品,还可以让同行及广大的观众发现不了,或者这名“艺术家”东家抄袭一件作品,西家抄袭一件作品,然后加以“融合”而使其风格多变,致使旁人无法指摘其抄袭,即使是作品的主人东家和西家也只能气愤的无话可说,这名“艺术家”还可以美其名曰:再创作;那么,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抄袭同一个画家的作品,这就着实有点令人匪夷所思:是这名被指控抄袭的“艺术家”要保持“艺术”风格的统一?或是比利时王国距离我们太遥远?抑或是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30年来始终籍籍无名?所以,整件事的疑点太多,让我们不能不对“专业抄袭30年”事件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如果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指控成立,那么叶永青教授作为中国艺术领域里的重量级人物,其抄袭当然是专业级的:大学美术系一二年级的学生抄袭起来都是很专业的,何况叶永青教授从业30年多年了,如果抄袭,这更不在话下,而抄袭30年,这种毅力也是常人所不及的。
如果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指控成立,那么说抄袭还是客气的,应该说是剽窃,剽窃了30年的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智力成果,等于是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在其每次创作完成作品后,叶永青教授便奉行“拿来主义”,再临摹一遍或是在细节上稍作改动,签上自己的名字,叶永青教授创作的大作就问世了,而且还因此声誉日隆,赞誉有加,被冠以中国“著名艺术家”的美名,其身价自然不菲,而原创者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则以自己的作品成就了叶永青教授。
如果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指控成立,那么叶永青教授便是中国艺术领域里最大的“冷笑话”, 叶永青如果仅仅是一名教授,仅仅是带学生教书育人,作为一名教书匠,即便没有创作出什么作品,也无大碍;而叶永青却恰恰是凭其创作的作品成为中国著名艺术家的,大多数收藏其画作的人士,均是冲着叶永青教授的中国著名艺术家的头衔而从市场上重金购得其作品的,并期待叶永青教授的画作它年能不断升值,至少是不贬值。而如果这种指控一旦得到确认,那么叶永青教授的画作将仅仅只是一件件拾人牙慧的“临摹品”而已,其画作的市场价值无疑将呈现断崖式的下跌,许多重金购买了叶永青教授画作的那些收藏者将遭受极为惨重的损失。
所以,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对于叶永青教授“专业抄袭30年”的指控的确非同小可。叶永青教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就有关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对其的指控的采访时回应:这是对我影响至深的一位艺术家。在艺术领域,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候也很难说清楚抄袭、剽窃与借鉴、影响、启发之间的界线和边际:印象派画家的鼻祖莫奈、塞尚和现代派画家之大成者毕加索,其模仿者、追随者不计其数,其中因此而有成就者亦不乏其人,难道可以说这些人是抄袭或者剽窃大师们的作品吗?中国近现代山水画的一代宗师黄宾虹,其作品影响了许多现代山水画大师,如张大千、李可染等,这种影响乃至于借鉴没有任何人谁敢说是抄袭。为何叶永青教授对一位影响其至深的比利时艺术家的作品的欣赏和借鉴,要被指控为抄袭呢?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指控和叶永青教授的回应,其实是涉及艺术领域的作品是否抄袭或剽窃的认定问题,即由谁或那个机构来认定该问题,是靠专家教授来评判吗?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和叶永青教授本身就是专家教授,其他的专家教授何来权威进行评判?是靠观众的感觉和评价吗?一千个观众可能有一千种评价。因此,除了司法机关以外,可能没有任何一个个人或者机构能够给予权威的认定。
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如果想将这种指控坐实,则只有依靠司法途径救济,否则,这种指控将可能仅限于是其个人的一种指控而已。因为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与叶永青教授国籍不同,其如若采取司法途径救济,将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犯著作权即版权的诉讼问题,因为中国在1992年就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其可以依据《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主张其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应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可以中国的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即以中国的法律来就其指控叶永青教授侵犯著作权进行诉讼,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由中国的法院就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与叶永青教授的作品的相似度、创意与构思方面等进行比较和审查,作出司法判决,以确定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对叶永青教授的指控是否成立。
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可能当属琼瑶诉于正案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喆(即琼瑶,台湾居民)系《梅花烙》剧本及同名小说的作者及著作权人,琼瑶认为余征(笔名:于正)所创作并播出的电视剧《宫锁连城》侵犯了其《梅花烙》剧本、小说《梅花烙》作品的改编权,琼瑶并就此曾向中国广电总局反应,要求立即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锁连城3》。其后,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于正及《宫锁连城》的制作单位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琼瑶为《梅花烙》剧本及同名小说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其改编权受法律保护。于正接触了琼瑶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琼瑶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 琼瑶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中9个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的情节,均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具体的情节,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宫锁连城》相应情节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进一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琼瑶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于正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于正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琼瑶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于正作品与琼瑶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琼瑶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于正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琼瑶作品的改编,侵害了琼瑶基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个关于艺术作品的借鉴与抄袭边界认定的经典的案例,虽然是关于剧本及小说方面的,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对比、对照,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应当是一样适用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有能力和手段去区分美术作品究竟是借鉴还是抄袭,当然,前提必须是首先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中去。
而相对的,对于叶永青教授而言,即使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不采取司法途径来救济,仅凭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这种指控,就足以毁掉叶永青教授的声誉和清白,如果叶永青教授认为自己的作品仅是借鉴而非抄袭,那么,唯一换回其声誉的方法可能就是发起对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因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指控产生的侵权结果在中国四川,叶永青教授完全可以在中国四川起诉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侵犯其名誉权,甚至也可以在比利时国王的法院起诉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侵犯其名誉权,让司法机关判定是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侵犯了叶永青教授的名誉权?还是叶永青教授“专业抄袭30年”?
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裁判,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指控叶永青教授“专业抄袭30年事件有可能最后就不了了之了,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还是对叶永青教授都不是好事情: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指控未坐实,其指控的动机令人怀疑:是否借此指控引起世人的瞩目进而炒作、推销其画作?叶永青教授因这种指控而名誉严重受损,其作品和人品均备受质疑,故此,如果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或叶永青教授均不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其著作权或名誉权,则“专业抄袭30年” 事件将真假难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无论是对于已经从事了30多年绘画创作的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还是对于拥有中国著名艺术家头衔的叶永青教授来说,这种没有结果的结果,可能都是他们双方都无法接受的结果。
“专业抄袭30年”事件的司法救济与名誉权诉讼
作者:谢亚西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前一时期,比利时画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Chiristian Silvain)曾走上比利时国王的一个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中直接指控我国艺术家叶永青教授抄袭其画作,且已经抄袭其画作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