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漏油退车要先签保密协议?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事件回顾 距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被处罚尚不足一个月,西安利之星渭南分公司再被指新车漏油,而车主退车前必须签署保密协议。据了解,当地工商部门已经介入处理。

事件回顾
距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被处罚尚不足一个月,西安利之星渭南分公司再被指新车漏油,而车主退车前必须签署保密协议。据了解,当地工商部门已经介入处理。
渭南王先生今年2月底在西安利之星渭南分公司买了一辆奔驰车,开车3个月后出现漏油情况,王先生认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便把车开到当初购车4S店。
到店之后,4S店工作人员称可以把车拖到西安进行维修。王先生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新车没开多久就出现漏油,4S店应该先检测车辆是否出厂存在故障,而不是直接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13日,王先生再次来到西安利之星渭南分公司,这次,店方改口了。王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店方表示可以原价回购他的这辆车,但前提是必须签署一份“和解保密协议”。
在王先生提供的协议中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一旦乙方也就是车主王先生同意甲方的和解要求,必须承诺不会以自身名义或任何有关系的第三方,向任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针对甲方提起任何性质的投诉、要求、赔偿损害、诉讼或仲裁。此外,乙方需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报纸、网站)透露本事件相关信息。而乙方一旦违反该“和解保密协议”,需向甲方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
15日,据媒体报道,西安利之星渭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渭南的4S店没有售后,仅仅是一个展示厅,因此检测需要车主前往西安。而签署协议是本着客户至上,所以给王先生退车款。但店方负责人并未解释保密协议的问题。
王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目前仍在和店方协商。对此,北青报记者多次致电西安利之星渭南分公司,但均未获回复。
16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从渭南市工商局临渭分局获悉,当地工商部门已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并分配给属地杜桥工商所。杜桥工商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所已介入处理此事,工作人员已经赶赴现场处理。
那么对于王先生提供的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是否有效,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王先生签订,一旦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宋成帅律师认为,该条款约定过于苛刻,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首先,该协议中提到:“一旦乙方也就是车主王先生同意甲方的和解要求,必须承诺不会以自身名义或任何有关系的第三方,向任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针对甲方提起任何性质的投诉、要求、赔偿损害、诉讼或仲裁。”
众所周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经营者不能店大欺客,强迫与消费者签订类似合同条款,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奔驰车漏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技术缺陷,导致同批次的奔驰车存在安全隐患,这不仅是消费者个人问题,还有可能会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是相关部门应当查清的问题。显然该条款在刻意回避责任,从而可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且同时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该协议中又提到:“乙方需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报纸、网站)透露本事件相关信息。而乙方一旦违反该“和解保密协议”,需向甲方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
显然,该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将信息泄露责任强加于乙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显然,这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即使泄露,王先生也不用赔偿。
最后,关于保密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本事件中,商家滥用保密协议,于法无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