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北京三中院代理一起申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对于经司法评估程序做出的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对执行房产的评估价值过低,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本次评估报告并组织重新评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可能都会在执行程序中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文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梳理。
笔者认为,只有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下,才符合申请重新评估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17年修正版,2021年修正版第232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首先,《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对于《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另外,《拍卖、变卖规定》已于2020年修正,新的《拍卖、变卖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拍卖、变卖规定》(2020修正版)已经删除了原《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规定。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及施行时间、失效时间可知,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之间,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应按照《拍卖、变卖规定》之规定处理;2018年9月1日之后,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及相关处理程序,因《财产处置规定》施行时间晚于原《拍卖、变卖规定》,且《拍卖、变卖规定》(2020修正版)已删除了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规定,故应按《财产处置规定》的规定处理。执行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之后,在审查过程中,针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方面的程序性异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将异议交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由评估机构对财产基本信息、财产范围、评估资质、评估程序等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异议申请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再由执行法院对评估报告涉及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质以及评估程序等异议理由进行合法性审查。若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如异议事项系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事项,且无法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的方式补正,执行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就本案而言,北京三中院在法定期限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对案涉房产评估的价格过低,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本次评估报告并组织重新评估。笔者认为,被申请人该异议属于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及评估结果存在异议,且被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案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故其无权要求北京市三中院撤销本次评估报告并组织重新评估。最终,北京三中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3)、(4)项规定的情形,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并提交行业协会进行专家评审。同时,该处理结果也印证了笔者对此类异议问题的论证观点。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作者:蔺博 杜帅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笔者在北京三中院代理一起申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对于经司法评估程序做出的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对执行房产的评估价值过低,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撤销本次评估报告并组织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