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系列解析|“工期鉴定”那些事(四)--- 正式启动工期鉴定申请》中,通过工期鉴定机构的选任、工期鉴定费用的商定与支付、工期鉴定准备会的召开三方面介绍了正式启动工期鉴定申请前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桦天律师还将从工期鉴定中的控制、鉴定报告的核验与异议、工期鉴定报告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工期鉴定报告错误的救济途径等内容,全方位、多维度的介绍如何通过工期鉴定报告的专业应用而决胜于法庭或仲裁庭,甚至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本文是本次系列解析的第五期,我们来讲讲工期鉴定中的控制。
“工期鉴定”那些事(五)
--- 工期鉴定中的控制
01 工期鉴定材料的提交
在裁判者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鉴定的必需资料,或者未参加裁判者组织的质证及未配合现场勘验,或者未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则不当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尤其是鉴定申请人方的律师应该充分知晓己方往往是举证责任的一方,因己方原因导致无法鉴定,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例如,北京榆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构公司”)与北京天华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宏业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建集团”)混凝土买卖合同争议一案[1]。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载明其一审未聘请律师,且“在鉴定过程中,经鉴定单位多次联系,榆构公司拒绝向鉴定单位提供相应资料,亦不配合鉴定单位的鉴定工作。此后,榆构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了复议,并提出了相关问题,但仍未向一审法院及鉴定单位提供相应证据,故鉴定单位仅根据榆构公司提出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单价对榆构公司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了计算。经复议,鉴定结论为:图纸部分造价9 696 262.85元,地下车库签认部分91 016.60元,合计为9 787 279.45元。根据天华宏业公司、怀建集团提供的资料,确认榆构公司未施工部分为1 049 847.67元,榆构公司提出未计算部分的造价为601 137.41元。”,最终鉴定结论以及判决结果均对榆构公司极为不利,重新委托的二审代理律师能够争取的空间也相当有限。
02 积极参与鉴定的过程
在裁判者鼓励鉴定人员提供鉴定程序的中间成果的情况下,律师应对鉴定人员提供的中间成果发表充分的意见以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次数,尤其是避免重复鉴定。
03 鉴定参考资料与提交
虽然鉴定参考资料不应作为鉴定依据,但是鉴于涉案工程技术的特殊性,某些情况下,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在委托鉴定材料之外,在鉴定程序进行中通过裁判者(或者依法直接)向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对方提供有助于鉴定实施的技术参考资料。当然,鉴定参考资料应仅限于有关涉案工程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其内容应该可公开查询且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
04 工期鉴定材料的补交
经质证的委托鉴定材料提交后,发现尚有疏漏且确需补充提交委托鉴定材料的,应与裁判者沟通后予以提交并说明是否为新证据。
若不是新证据的,则需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规定予以说明以及证明,并经裁判者接受并组织质证后,由裁判者补交给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一并鉴定或者分别鉴定。
05 工期鉴定过程的监督
对诉讼时限有要求并希望依法尽快推进的一方,还应积极关注鉴定的进展,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请裁判者对鉴定过程予以监督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1)促使裁判者对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及时督促,必要时可以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人员按期完成鉴定工作;
(2)向裁判者了解鉴定人员是否存在根据专门技术知识或经验不能认定的争议项,若有,应督促裁判者及时给予认定或做出其他处理决定;若裁判者暂时无法决定,可促使裁判者要求鉴定人员作为争议项在鉴定意见中特别列明;
(3)对于建立鉴定通报制度的仲裁机构与法院,可根据进度向裁判者或鉴定人员了解鉴定工作进展、目前出现的问题、下一步计划及需要裁判者协调各方处理的事项并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例如,鉴定机构就在鉴定过程中发现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与涉及质量、工期、价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应否让利、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及时告知裁判者后,律师应争取裁判者依法尽快对上述争议做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并由鉴定机构依据裁判者的认定继续鉴定;若裁判者暂时无法做出明确认定的,律师应争取裁判者做出要求鉴定机构按双方各自主张出具两种鉴定意见的决定或者将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以便由裁判者最终裁决判定。
06 鉴定意见初稿的审议
为了避免鉴定人员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后各方当事人发生较大争议,裁判者往往会要求鉴定人员先出具鉴定意见初稿(征询稿)交由各方当事人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之后,鉴定人员应就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做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确定是否需要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相应的修订。对于争议点较多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也会考虑逐步、多次出具征询稿,由各方当事人先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以缩小争议范围。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清晰明了、层次分明的提出回复意见以争取对己方最有利的鉴定结论。
[1] 参见(2009)二中民终字第08676号民事判决书。
“工期鉴定”那些事(五) --- 工期鉴定中的控制
作者:刘世杰 蒋青化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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