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常有人“高价收购微信号”,也许有些人有疑问,我只是把微信号租给别人用,帮人取钱举手之劳,犯法吗?笔者将用以下案例为您解答疑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林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友“小五”,小五称如果林某愿意将微信号、银行卡、身份证借给小五,并帮小五去银行取钱,其愿意以每天三百元的价格支付酬劳。林某将微信号、银行卡等交给小五,并按照小五的要求在几日内分多次前往多个银行取出现金,获得了一千多元的酬劳。后因受害人报案被诈骗,公安机关查到收款账户中包括林某的账户,2019年1月,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笔者接受了林某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会见林某向其了解案情。林某称,因其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自己取的钱只是他人网上开设赌场的获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加上酬劳不低,就同意帮忙取钱了。根本没有问过小五是干什么的,实际上不知道这些是什么钱,取出来的钱全部被小五拿走了。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1、尽管嫌疑人林某供述其多次取钱总额高达一、二十万元,但客观证据上可以佐证的数额不到两万元。2、尚无在案证据能够体现嫌疑人林某与他人存在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合意。
根据前述两点,辩护人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作罪轻辩护: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林某与他人存在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若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可能罪名不当;②根据林某的供述,以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提起公诉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③应当以客观证据可以印证的林某取钱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
最终,辩护人的意见被采纳,审查起诉机关以较的轻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提起公诉,最终,林某在案件判决后一个月后重获自由。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处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考察行为人对其行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明知包括明知是赃物和明知可能是赃物。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可以从其客观行为进行反推,进而认定其是否可能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本案当中,林某认为可能是他人开设赌场产生的获利,已经符合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追究的是妨害司法的违法后果,并非主要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后果。该罪的成立要求是:掩饰、隐瞒的所得应当是构成犯罪的上游 行为(简称为“本犯”)所产生的的犯罪所得。如果本犯不构成犯罪,则本罪也不能成立。
在前述案例中,林某最初是以“诈骗罪”为由被拘留。这是因为:1、上游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为诈骗。2、如果林某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事前通谋,就事后掩饰隐瞒行为达成合意的,其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则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不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附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忙取钱”行不行?案例解析告诉你
作者:卢怡婕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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