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发布后,起诉时如何计算利息?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其中提到: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其中提到: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九民纪要》的意见,今后法院裁判时如果采用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就应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应地,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也需要调整。
这一点看似十分清晰,但是在适用时会遇到问题。我们结合《九民纪要》发布后各地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将小结一下起诉时如何计算利息。
情形一 利息均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后
在利息均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后的情况下,各地法院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通常直接以LPR为标准计算利息即可。来看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9)浙1081民初10402号民事判决书(隐去当事人信息,下同)。[1]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货款28798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不过,在利息均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后的情况下,个别法院或许是出于“过渡期”的考虑,采用贷款基准利率或LPR两者择一的计息标准。请看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以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这种计息方式增加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法院似乎赋予了被告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的选择权,既可以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又可以按照LPR计算利息。一个理性的被告很有可能会在计算之后选择利息较少的债务金额向原告履行,而原告则可能认为应以利息较多的方式履行,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情形二 利息发生时间跨越2019年8月20日
当利息发生的时间段跨越2019年8月20日时,各地法院的判决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计息方式。
方式一: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LPR计算。
采用此类计息标准的判决,如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409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30007.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30007.12元作为基数,2013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方式二:不论利息发生于何时,都按照LPR计算。
从目前可公开查询的判决来看,采用这种计息方式的法院较多,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1226号民事判决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七万五千四百五十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七万五千四百五十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这两种计息方式,哪一种更接近《九民纪要》的文义?
对LPR这一利率机制稍作考据就能发现,它并不是在2019年8月20日这一天横空出世的。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就开始正式运行了。[2]虽然LPR的中文表述发生了变化,但是2013年10月25日起发布的LPR,与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发布的LPR,应当是同一种贷款利率机制。
2019年8月20日这个时间点的意义在于,从这一天起,LPR的报价与发布机制更加完善。一方面,此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天发布一次LPR,2019年8月20日起改为每月20日发布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另一方面,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经央行授权的,并且同时在央行网站和该中心网站公布,[3]有别于此前仅在中心网站公布的做法。
结合上述背景,我们再来看《九民纪要》的表述。《九民纪要》先设定了2019年8月20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的背景,紧接着提出“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完整地理解这段话的语义,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标准改为LPR的利息,应限制在2019年8月20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之后的利息。因此,我更认同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分段计息的方式。
即使按照一些法院的做法,不论利息发生于何时,都按照LPR计息,至少也应当限制在2013年10月25日之后。因为从这一天起,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才开始正式运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可查询的LPR历史数据也只能追溯到当日。
有些法院判决没有注意到这一事实,直接将2013年10月25日之前发生的利息也一并以LPR为标准来计算,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9680元及利息(利息以1968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实操指南 今后起诉时如何计算利息?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小结一下今后在起诉状中如何计算利息较为合适。目前有两种计息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该日前利息以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日后以LPR计算;二是以2013年10月25日为界,该日前利息以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日后以LPR计算。
据此,根据利息发生时间段的不同,起诉状中的利息计算方式可分别表述如下。



  1. 如果主张的利息均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可表述为:
    支付以【 】元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 】年【 】月【 】日,为【 】元)。

  2. 如果主张的利息均发生于2013年10月25日之后,且利息发生时间段包含2019年8月20日,则可选择下列表述之一(建议检索管辖法院的既有判决,若该法院有已公布的判决,宜参考法院的计息方式表述)。
    2.1 支付以【 】元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年【 】月【 】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为【 】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 】年【 】月【 】日,为【 】元,全部利息暂计【 】元)。
    2.2 同情形1的表述。

  3. 如果主张的利息发生时间段包含2013年10月25日,则可选择下列表述之一(建议检索管辖法院的既有判决,若该法院有已公布的判决,宜参考法院的计息方式表述)。
    3.1 同情形2的表述2.1。
    3.2 支付以【 】元为基数,自【 】年【 】月【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年【 】月【 】日至2013年10月24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为【 】元;2013年10月2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 】年【 】月【 】日,为【 】元,全部利息暂计【 】元)。
    注释:
    [1] 本文所引判决均来自Alpha系统。
    [2] 《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3年10月25日。网址: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2/2804873/index.html(2019年12月18日访问)。
    [3] 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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