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下旬,章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200多万购房款一次性付清。2013年年底,该商品房交付,章先生又花了40多万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后没多久就高高兴兴的入住了。可入住没多久,章先生就发现该幢楼内1楼变电站发生的噪音,使全家夜间无法入睡,章先生觉得噪音严重影响居住及身心健康,先后与开发商、物业、消协沟通,虽经调解但无结果。于是章先生委托环境检测部门进行测试,测定结果为噪音确已超标。故章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疑问】
章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商品房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买受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也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合格不仅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更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如出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认为开发商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房屋符合住宅用途,可供他人正常居住使用。现因大楼内建有变电站致房屋噪音超标,且难以改善,不符合居住使用条件,故支持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商品房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及赔偿
作者:马宏利来源:智仁律师

【案例】 2012年下旬,章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200多万购房款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