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法律,打击形形色色的恶意注册行为,是商标权利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热议的话题。万慧达北翔的代理人和律师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自己处理过的案件,形成了一些书面的体会,并曾通过我们的微信订阅号进行了发布。现在,我们将这些文章整理汇总,利用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
恶意抢注具有多种情形,涉及到多个《商标法》条款的适用。
1、第7条诚实信用的帝王条款
2013年,新商标法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第7条,这一条也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制止恶意注册的行为。
参考文章:商标局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抢注说“不”
并且,国家政策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决定中确认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也可被商标局用作异议的依据,用以对抗恶意注册。
参考文章:处罚决定进异议决定,恶意注册陷四面楚歌
2、第13条可以作为制止抢注驰名商标的依据
对于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恶意”认定,尤其是对争议商标注册后的商标使用行为能否作为认定商标注册之时的“恶意”的态度,法院经历了从明确的否定到逐步承认其“佐证”作用的态度演变。
参考文章:“注册恶意”的认定:以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印证注册之初的心理状态——从“太阳神”案到“威仕达玉兰”案的演进
3、第15条专门针对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情形
2013年颁布的新商标法充实了代理人抢注方面的规定,加入了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抢注情形。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这些规定,都可以作为打击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章:北京知产法院综合考量“代理人抢注条款及产地误认条款”
4、第32条旨在保护在先权利以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一条的规定,是注册商标之外的权利对抗抢注的依据。比如我们曾经代理的“MINNETONKA及图”明尼唐卡商标异议纠纷案,原告并没有相关的注册商标,其引证的权利是在先著作权、在先商号权,以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原告的商号和商标在国内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在先权利;他人抢注商标并在网上公开售卖被异议商标,其目的不在于实际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参考文章:恶意申请商标被不予核准(“MINNETONKA及图”明尼唐卡商标异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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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44条适用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
2013年《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基本延续了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第1款、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来讲,该条款针对的是已注册的商标。但在近年的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异议复审或者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多次适用该法律条款来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比如我们代理的“A-K-R-I-S-”商标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判决中就有这样的观点:虽然商标法第44条1款规定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从立法精神及立法目的来看,该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程序。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抢注问题,实践中对于第44条第1款的适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的无效阶段,而是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注册程序中均可适用。
参考文章:鏖战十二载,恶意抢注商标申请终被驳回
第44条的规定也常用来解决批量抢注的问题。对此,我们也有不少以案说法的文章进行了阐述:
参考文章:
《商评委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中“批量抢注”的适用》
《法院明确批量恶意申请可以参照适用制止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条款》
《掀开伪装的面纱——如何制止“非典型恶意注册”?》
《灵活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遏制商标抄袭抢注》
地理标志也有抢注的问题,其判断和商标基本类似:
参考文章:《地理标志非唯一对应的中文译名也应予以保护》
恶意注册,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多个执法/司法机关的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正确定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希望上面的文章能给大家带来些启发和共鸣。
恶意注册专题
作者:万慧达知识产权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如何适用法律,打击形形色色的恶意注册行为,是商标权利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热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