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结合我们对2018年各地发布的退出指引的观察和比较,本次深圳发布的《良性退出指引》亮点频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拟退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或者“平台”)平稳退出行业,体现了深圳的创新力和积极应对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心。
华商互联网金融团队将采取连载的方式,全面解读本指引的亮点和操作注意事项。这是本次《良性退出指引》的第一篇解读。后续将陆续发布一般流程篇、简易程序篇、清退组篇、出借人篇、借款人篇和中介机构篇。
对“良性退出”的理解应深刻理解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的内涵
《良性退出指引》中的题目使用了“良性退出”四个字,过往其他地方协会发布的指引更多使用“业务退出”。应该说,良性退出并非首创,这个与国家整治办内部文件多次提到的“良性退出”是一脉相呈的。例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8月4日《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12月19日《关于做好网路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9年1月2日《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中均提到“良性退出”。深刻理解良性退出的内涵,需要从《良性退出指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良性退出指引》的制定目的及其特点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的第三条,“本指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规范退出程序,使退出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合规,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高清偿率,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借款人与网贷机构、出借人等网络借贷相关方签订合同的,并不因为平台的良性退出而影响其在原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以及切实提高清偿率,是当前我国破产制度、刑事制度无法完美解决的。
据我们与破产法律师的沟通,我国破产的清偿率仅为10%不到,而根据我们对深圳50多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及集资诈骗案件判决书的研究,最终挽损率不到20%,且时间从2年到5年不等,甚至更长。由此可见,从时间成本、还是从最终挽损率来看,破产与立案后的追赃结果,均不甚理想。本次《良性退出指引》提出的良性退出路径,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时间成本高、挽损率低的现状,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良性退出指引》的第三条最后一句话“借款人与网贷机构、出借人等网络借贷相关方签订合同的,并不因为平台的良性退出而影响其在原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一条特别强调了网贷机构线上合同的效力问题,借款人不能因为网贷机构选择退出,而认为线上合同无效,也不能为此采取恶意逃废债的恶劣行为,否则,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第二、《良性退出指引》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第七十八条,“本指引适用范围原则上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指引执行。”以及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因主动申请退出、被引导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网贷业务且业务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网贷机构。不在上述退出范围内的网贷机构或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网贷机构不适用于本指引。”的规定,希望纳入良性退出序列的网贷机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深圳地区内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即使不是会员,也可以参照执行;
2、业务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3、网贷机构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冻结账户等)。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第2个条件是关键。《良性退出指引》第五条“知情人举报制度”、第二十五条“推定出借人债权数额制度”、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禁止数据造假”、“鼓励积极举报数据造假的行为”等条款的规定,均是为了保障整个良性退出的前期建立在数据真实、完整、有效的基础上,这是网贷机构的基本诚信,也是保障出借人权益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最终的清退结果可能是存在很大的瑕疵的。为此,《良性退出指引》充分看到了数据的重要性,将其列入良性退出的适用范围,是具有前瞻性和全局观的。
除此以外,值得关注的是《良性退出指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网贷机构涉嫌犯罪被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在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前,清退组仍应按照已通过的退出方案推进资产清收和清偿工作。”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我们认为需要注意,网贷机构被立案但是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仍然可以继续走良性退出之路。这是《良性退出指引》很重要的亮点,提高了整个出借人获得出借款的效率,降低了出借人的焦虑情绪。
二、《良性退出指引》的参与主体及其架构,参考了破产法程序中的基本框架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为各方主体博弈提供了基本框架
《良性退出指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本市网贷机构良性退出过程中,由网贷机构设置的清退组来执行业务退出具体工作,出借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机制包括出借人大会、出借人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和知情人举报制度。出借人大会由全体出借人组成,代表全体出借人利益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行使决策权。监委会是代表出借人大会监督清退过程的常设机构,监委会委员由出借人大会选举产生。”我们注意到,这次参与良性退出的主要主体是清退组、出借人大会、监委会。其中清退组中,有中介机构参与(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结合上述参与主体的职责,我们注意到这个架构,和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对应出借人大会)、债权人委员会(对应监委会)、以及管理人(对应清退组)比较类似。而本次《良性退出指引》中的整个流程和最终对退出方案的表决,如同破产法程序中的和解程序一样,由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达成一个相对平衡、公平、合理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是本次《良性退出指引》又一大亮点,清晰地提出了一个和解框架。
此外,中介机构在清退组中也要发表独立的意见,如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的意见,借鉴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
三、《良性退出指引》的线上表决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网贷机构的自身商业模式特点,借鉴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经验,为充分表达出借人意见提供了基本保障
第一、表决规则借鉴了公司法的特别表决事项的表决规则,充分考虑到对出借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但也兼顾到每个平台的实际情况
《良性退出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重大事项表决规则由网贷机构视情况制定,经投票表决后实施。首次表决规则为‘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即参与表决的出借人代表的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低于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的三分之二,且表决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出借人超过(不含)二分之一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表决时网贷机构待收本金余额超过(不含)二分之一方能通过。”
第二、“线上统一投票表决系统”采取了统一的系统,避免了每个平台自己设计表决系统的公允性问题
实务中,很多平台选择退出时,自己通过小程序开发一些表决系统,但是这类系统往往容易被篡改数据,或者存在不公允的风险。这次《良性退出指引》提出了由协会另行通知的统一投票表决系统,为拟退出的网贷机构选择统一表决系统,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免遭损害,提供了很好的基础保障,值得期待。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网贷机构拟使用统一投票表决系统(使用方法及相关说明由本协会另行通知)进行有关出借人重大利益的表决,则出借人应在债权申报期(自网贷机构通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其债权。出借人申报债权时应以申报日未偿还本金为基准申报债权数额,并提供有关债权的电子截图和其他证明材料。清退组应对申报债权明细进行登记造册,与网贷机构数据库逐一审查比对确认无误后编制债权明细表。”
四、《良性退出指引》:知情举报人制度的设置,为最终兑付方案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
网贷机构退出过程中,为了获得对出借人更公平和更合理的退出方案,需要有三个因素的保障:1、防范网贷机构或者借款人恶意隐瞒、转移或隐匿资产;只有查找更多的资产线索以及公平合理的变现,才能提高出借人的挽损率;2、网贷机构出借人的资金性质需要厘清;部分平台出借人其实是平台员工代平台持有线上债权或者是平台自身的对外放贷资金,这违反了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地位,且在参与表决时,应考虑对该债权进行回避表决,避免出现利益冲突;3、防范网贷机构对数据的篡改和造假。
而这三个因素的保障的实现,有赖于《良性退出指引》提出的知情举报人制度。知情人举报制度的提出,为消除上述信息不对称提供了保障。知情举报人制度主要散见于《退出指引》第五条第四款“知情人举报制度”的含义、第十三条第(十)项清退组落实知情人举报制度的要求、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监委会落实知情人举报制度的要求、第七十五条对于数据造假及时向监管举报的要求。
五、特殊群体关怀计划的制度设置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的特定出借人人群
《良性退出指引》结合实务中一些患有癌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出借人,可能因为之前投资时,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血本无归。为此,对于这个群体的出借人,应该给予特殊关怀,并由出借人大会表决对于他们可能要优先兑付或者提高兑付比例。应该说,这个制度的设置,充分凸显了《良性退出指引》秉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此外,指引也特别提到,不能滥用该关怀计划,明确该计划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核实相关事实的要求。
上述特殊群体关怀计划在《良性退出指引》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都有所体现。
综上,本次深圳良性退出指引,可谓亮点频出,创新力度很大。总体上,集合了过往优秀制度的精华,创新性地适用于本次网贷机构的退出工作中,充分保障了出借人的权益,提高了退出效率,相比立案后的挽损率相对会更高,值得称赞。
解读《良性退出指引》(一):积极探索网贷机构退出新路径的范本之一
作者:王艺来源:华商律师

2019年3月27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结合我们对2018年各地发布的退出指引的观察和比较,本次深圳发布的《良性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