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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履行中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裁判规则 【阅读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遇到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迟延付款,在此种情形下,如合同中约定有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可对违约方形成一定的惩戒,同时弥补守约方的经济

合同履行中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裁判规则
【阅读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遇到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迟延付款,在此种情形下,如合同中约定有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可对违约方形成一定的惩戒,同时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但是,在合同中未约定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时,违约方是否就能有恃无恐?守约方是否就无计可施、能否向逾期付款方主张损失?主张损失时,损失的计算节点以及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本文结合法院的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就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一、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情况下,逾期付款损失的时间起算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款项,则应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计算逾期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双方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的期限,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时间没有进行约定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结合合同的性质,在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的有逾期付款损失起算点的,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一般以当事人主张债权之日的次日或者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一)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1 郑州建信耐火材料成套有限公司与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耐火材料供货合同及砌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完成后,建信公司仍陆续向宝天曼公司供应耐火材料,建信公司与宝天曼公司之间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计息时间问题,由于双方对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下的应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约定,原判决以建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亦无不妥。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视是否交付、竣工结算进行确定
参考案例2 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中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情形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进行约定时,违约金如何计算,主要取决于合同性质,不同的合同性质适用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同。
(一)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参考案例3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审判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尚未支付的46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该460万元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参考案例4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分包合同及结算协议中均未对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利息标准及计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工程款利息是否应当支付以及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建工集团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铁十九局支付自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的利息。
(三)买卖合同中,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参考案例5 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上银公司以罗升公司逾期付款为由主张其赔偿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四)人民法院在确认逾期付款损失时,其中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只是参照适用并非必须适用
参考案例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范围时,是以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来计算,而不是必须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二审判决在综合考虑华锐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而凯明公司交付的产品亦有瑕疵的情况下,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范围时未采用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结果。
(五)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视是否约定借期内的利率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照年利率6%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结 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都应具备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切不可因合同中没有约定惩罚措施就暗自庆幸,否则,将面临着支付违约金的惩罚。
另外,各主体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在一方违约时能够更好地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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