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黎某与杨某育有一女小黎,因感情不合,于2003年协议离婚。女儿归母亲杨某扶养,共有房产登记于黎某名下,约定该房屋归女儿小黎所有。离婚后黎某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后该房屋被拆迁,黎某经与杨某商定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置换并以黎某的名义签订了转换协议,原房屋被拆除。开发商在交付转换房之前,黎某与第三人郝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取得拆迁房的权利转让给郝某并得到开发商认可,后郝某交付给黎某转让款30万元,黎某在得到该款后下落不明。杨某和小黎即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境地,遂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局指定由民基所代理帮助维权。
【律师办案】
民基所接受杨某的委托后,指定殷书月和秦建周律师担任该案的援助律师。代理人在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后,决定以杨某为原告,以黎某、郝某和开发商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由杨某承受取得还建房的权利,确认黎某与郝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代理人在诉状中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将该房赠与给小黎,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杨某仍是该房的共有权人,黎某转让拆迁协议的行为没有得到共有权人杨某的许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协议应属无效。被告黎某因下落不明缺席诉讼。被告郝某答辩认为黎某转让的是合同而非物权,不适用物权法,并称郝某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并不知晓该房还有共有权人,也得到开发商的认可,系善意取得,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开发商亦表示支持郝某的答辩意见。针对被告的答辩,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黎某取得拆迁还建房和对还建房进行转让都是基于争议房屋产权为基础进行的行为,以房换房或以房换钱都是对房屋产权进行处分的外在形式。任何一个房屋产权的处分都依赖于合同行为来实现,拆迁协议和转让协议实质都是对于诉争房屋的一种处分,目的是实现房屋产权的流转,黎某转让拆迁房仍然是对原房屋的一种处分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属于物权法制度,应符合法定的要件,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要善意,即不知道无权处分的事实,二是要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三是要实际转移该财产,动产表现为交付,不动产表现为变更登记,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在本案中,还建房的变更登记并没有完成,郝某主张的善意取得并不适用。
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绝情父亲卖房逃匿,法律援助帮未成年女儿争回房产
作者:秦建周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黎某与杨某育有一女小黎,因感情不合,于2003年协议离婚。女儿归母亲杨某扶养,共有房产登记于黎某名下,约定该房屋归女儿小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