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次日零时生效”,你踩雷了吗?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买新车是一件很高兴的事,但经常有人因为保险的事情闹心。买过车险的人都知道,保险购买后不是马上就生效的,保险合同中基本会出现“次日零时生效”这样的条款。

买新车是一件很高兴的事,但经常有人因为保险的事情闹心。买过车险的人都知道,保险购买后不是马上就生效的,保险合同中基本会出现“次日零时生效”这样的条款。这样一来,从买保险到保险生效中间会存在一个“空档期”。然而,事情偏偏就是这么巧,不少人在这个“空档期”发生了事故。这时,“次日零时生效”就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理由。可是,买了保险的人可不愿自认倒霉自己掏这个钱,打官司吧,却发现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种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里面关于“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约定的非常清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且《保险法》第十三条也清楚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另一种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理由是,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没有对“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及其他的一些理由。
作者以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只要投保人付了保费,保险就应当从付费的时间开始生效。理由如下:
1.2009年3月25日保监会就下文给各个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做出"机动车交强险保单自被保险人缴费后即生效"的规定,要求交强险改变"零时生效"的传统,正式实施即时生效。目前,各中资保险公司已经全部将交强险的生效时间改为了“即时生效”。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出现了大量在“空档期”出事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生效拒赔而产生的纠纷。既然交强险可以,商业险未尝不可呢?
2."零时生效"条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的法院在判决时认为"零时生效"条款是双方达成的合意,是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我想问该裁判者,如果是你遇到了这种情况,你还这样认为吗?答案不好说,但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没有任何一个人在给新车购买保险时说,“好的,我同意零时生效,期间的事故责任由我自己承担。”可以说,每一个购买车险的人都希望保险立即生效,然后无忧无虑的开着新车兜风,既然如此,何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保险公司故意在回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零时生效"条款产生纠纷主要发生在购买新车时,而每个驾驶员对新车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何况还有大量的新手购买新车,熟悉新车的过程比开自己熟悉的车更容易出事,这还仅是抛开新车本身是否有问题不谈。如果投保人因为兴奋驾着新车在外兜风几个小时还能顺利的将其开回家,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将大大降低。但对于投保人来说,这个时候的风险很大。所以,保险公司约定"零时生效",是故意在回避减轻自己的责任。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已经将保单生效时间改为整点生效,比如8点15购买,9点生效。还有的保险公司在你要求的情况下会让保单即时生效,但在客户不懂也不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还是会出具"零时生效"条款的保单,万一出现了保险事故,你的麻烦就来了。
因而,笔者就以上问题总结两个要点:1.新车商业险应该是即投即生效,“零时生效”条款应当废除,就算有也应当认定无效;2.新车购买车险时一定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立即生效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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