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案件:一审生效和二审生效,“申请再审”结果有何区别?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最近有一审败诉没有上诉、生效后申请再审又被驳回的客户来访咨询,于是撰文提示:一审败诉后务必上诉,再审法院对一二审生效裁判的审查重点大不相同!

最近有一审败诉没有上诉、生效后申请再审又被驳回的客户来访咨询,于是撰文提示:一审败诉后务必上诉,再审法院对一二审生效裁判的审查重点大不相同!
先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这位来访客户再审申请的理由: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粤0303民初14XXX号民事判决,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经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


张律说:一审再审被驳回概率远远大于二审再审!
1、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赋予了当事人既包括不服一审也包括不服二审生效判决、裁定再审申请的权利,但案例检索显示,实践中再审法院对一、二审生效裁判审查重点明显存在差异,即:对于一审再审往往会增加程序审查,认为当事人放弃上诉权是接受了一审裁判结果,“先入为主”地认为当事人再审申请不具有正当性,由此导致被驳回的概率远远大于二审再审,如本案!
2、一审再审并不能降低申请人的诉讼成本。部分一审生效案件当事人可能基于再审免费的考虑放弃上诉选择再审,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一审再审裁判本质还是一审,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服仍可上诉,据此,如果败诉还要上诉,更耗费时间,且相对于上诉,再审改判难度更大;
3、为避免输在程序,强烈建议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务必提起上诉,二审败诉后再申请再审,再审败诉后再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不予抗诉后再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依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4、张茂荣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地产大要案(重大、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和小产权房(包含但不限于历史违建、绿本房、农民房、厂房、私宅、房改房等)拆迁争议解决,如遇到房地产败诉再审案件,如在六个月的再审期限之内,可来电咨询本团队。
《民事诉讼法》再审相关规定:
第206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14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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