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经典案例:三个判断标准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每到年末年初,各个机构都要照例发布自己的典型案例,司法、学术、行业、研究机构等等都在评,就有点像每一年的奥斯卡最佳影片、最佳导演和最佳男女主角一样,令从业者和公众生出很多期待,典型案例在每个评选机构的

每到年末年初,各个机构都要照例发布自己的典型案例,司法、学术、行业、研究机构等等都在评,就有点像每一年的奥斯卡最佳影片、最佳导演和最佳男女主角一样,令从业者和公众生出很多期待,典型案例在每个评选机构的判断标准是各有不同的,这很正常,毕竟大家评选的目的和侧重都有所不同,但如果在典型案例之外再升高一个维度——经典案例——有没有普适性的标准呢?这将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应该认可一个事实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立法的滞后性显而易见,此时判例的价值再次凸显出来,虽说我们不是判例法,但实际上很多经典判例已经起到了某些互联网领域中的“规则”、“指引”作用,法院带头公布典型案例也应该被鼓励,“一个判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理念是非常正确的,判例才是法院和法官最好的名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更应该系统的思考什么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经典案例,有没有哪些标准够资格称得上是普适性的。
这个问题的前提在于界定什么是“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找历史上比较公认的样本做一个分析,例如判例法制度下的美国,1973年判决了“罗诉韦德案”,这一经典案例带来了宪法对女性堕胎权的保护裁定,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保护女性堕胎权的罗诉韦德案,赋予各州制定堕胎法的权力,再一次改写历史。至于后者能否成为经典,要交给时间了。
从这个样本中我们也许可以看到,经典案例就是那些针对时代性的问题创新性的给出时代性回应并且经得起一定时间检验的判例,“罗诉韦德案”是伴随着“女权运动”而出现的案例,创新性的从“隐私权”推导出了女性的堕胎权利,历经五十余年,堪称经典。
当然这个理解带着我个人的主观色彩,下面我准备继续主观的分析一下按照这个定义,如何进一步从三个维度上判断一个经典案例是否成立。
第一当然是时代性。这里指的是案件因时代而起,判决结果也须正面回应时代问题。很多人觉得经典案例必须是标的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等,这些都不是经典案例的必要条件,时代性才是首要因素,很多经典案例标的非常之小,但却是时代为法律人布置的作业,时代走到一个路口,以一个案例的形式拷问我们的选择,我们是否愿意放弃隐私和个人信息来换取效率,我们是否愿意给数据确认产权还是极力推进共享和流通,我们要不要审查算法还是保持技术中立,我们愿意给人工智能留下多大的自主空间、我们会在去中心化的路上走多远等等,在这些时代性的问题面前,必定会诞生一系列的经典案例作为我们的选择和回应,这些案例的价值远不是那些高标的的案件所能够比拟的,甚至可以说“除了时代问题,其他都不是问题”。
以人脸识别第一案为例,其时代性在于我们历经数千年一直沉睡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意识,在技术的裹挟下被推向商业的风口浪尖,进而借助此案迅速猛醒,我们终于认识到人脸信息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在网络时代中的生存安宁与安全,并且是可以诉诸法律得到保护的,此案之后的地方人脸识别立法、国家标准、国家立法、最高院人脸识别有关司法解释、学者的理论以及更多案例不断涌现,这些都佐证了案件的经典性。所以如果要写一部《中国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史》,甚至是《世界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史》,这个案件都应该被放进去,至于该案的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还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难度,这些都不是最关键的了,时代性为案件注入了最核心的意义。
时代性如果再具体一点,就是生产力导致的新问题,放到今天那就是跟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这一波信息技术革命相关的案例才称得上经典,当然还包括突飞猛进的能源技术、生物基因技术等引发的问题。
第二是创新性。很多人会认为在经典案例中片面强调创新是不对的,法律讲究传统和延续,这里当然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但必须认识到,在时代性的问题面前,大量已有的规则和框架是失效的,爱因斯坦对此有个经典的说法:“一个问题不可能从导致它出现的层面来解决”,包括我们看艺术发展史也是同样的道理,那些经典的作品无一不是“偏离”原有的框架和规范,树立新的典范,所以构成经典案例的必要条件之一必定是裁判者在其中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有前瞻性的观点,并且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如果一味的拿旧瓶去装新酒,站在过去的框架理解未来的新生事物,试图“削足适履”,显然无法铸造经典案例。
单纯的逻辑自洽还不够,创新还要求裁判观点具有足够的理性支撑,经得起在多个方面的推敲,包括经济学角度、技术角度、产业角度等等,能够从法学内外的各个学科领域吸收最先进的理论来对案件裁判形成支持,一篇裁判文书如果只是大量记载原被告的证据和观点,到了说理部分几笔带过,或者只是借助法官固有的判断权力说本院认为怎么样,而不能够展开论述背后的逻辑和道理,是绝难成为经典的。原因很简单,判决书是以理服人不是以权压人,如果只是因为你有判断权力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岂不是意味着换一个法官就可以轻易的推翻进而得出一个相反结论吗。
说理是一个判决的精髓,创新性的说理体现着裁判者的远见卓识,他能否站在更高的维度、看到更大的图景、拿出更有理论深度的观点,从而对某个专业问题、行业问题、技术问题给出与时俱进,向未来兼容的解决方案,唯有如此才能让判例具有指导意义,所以这里的“新”不单纯是指与以往不同,更多的是“代表着未来的正确方向”。
当然创新性要求对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官确实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毕竟很多现行的法律还是不能轻易突破的,但好的裁判者依然应该从打破常规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个倾向性应该有,而且考虑到立法在互联网新生事物面前如此的空白一片,所以不违背原有框架下的创新其实有巨大的空间。
第三是耐久性。准确的讲就是“历久弥新”,能否经得住时间的考验是经典案例的必备要件。很多问题在发生时是众说纷纭的,很多观点即便没有思考深度和前瞻性也完全可以在当时错综复杂的局面中带走一波节奏和流量,但时间是最有效率的质检员,时代发展走向是最好的案例试金石,最终那些经不起推敲的、与时代方向相背的判例会被筛选和识别出来,而那些真正经典的则能够在时间的打磨之下熠熠生辉。所以,在经典案例中真正要看的是观点而非单纯的判断结果,我们有些时候检索到一些很好的案例,在事实争议层面完全具备成为经典的可能,比较遗憾的是判决书大部分内容都在记载事实,但到了说理部分只是寥寥数笔,似乎看起来给人的感觉就是因为我有裁判权,所以我给出一个结论就可以了,并没有把说理部分很好的展开,事实上裁判的权威性并非完全来自于司法本身的权威,而更多的来自于能否“以理服人”,从那些经典判例中我们通常可以推断出法官必定做过行业调研,有充足的相关知识储备,并且对时代发展走向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预判,至少是能够站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上考虑问题,这种“与时间为伴”的判断方式,即便可能在当下面对部分争议和质疑,但最终会被时间所证明。曾几何时,印象派的大师莫奈,雷诺阿,德加,马奈等带着作品的报名参加法兰西美术院的官方艺术沙龙,希望得到主流艺术圈子认可,结果却遭到直截了当的拒绝,这些作品在今天的历史地位已经无需赘述了,时间会给出答案。
以上三点分析是笔者纯个人的意见,也是我从业和办理网络新型案件十多年真正从内心里认同的标准,基本上每每遇到这样的案件,我都像谈恋爱遇到意中人一样的欢欣愉悦,一改平日疲软颓废的状态,精神抖擞投入战斗,因为我知道自己的职业天平又有可能加一点分量上去了。也希望借此文给其他法律同仁一些真诚的提示,我们需要从时代发展的规律中寻找经典案例的素材,从创新和前瞻性上给经典案例注入理性之光,最后用历史的眼光反复确认和检查,以便最终能够使之在更大的时间尺度上存续,从而铸就经典。不论如何,经典案例是时代皇冠上的明珠,她们的数量极其有限,需要时代中的人独具慧眼,当一个剧变的时代过去或者进入到尘埃落地的状态,这些明珠也就不再出现了,希望每一位法律人都能够认识到这样的机遇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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