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六尺条· 案例 # 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

# 六尺条· 案例 #
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子明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新增的罪名,根据其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作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首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果断打击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犯罪行为的决心,维护了社会公益,为全社会树立了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典范。
作为中国公民,我们要深刻知道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来之不易的,是无数革命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虽然今天我们生活在一片安全、祥和的自由国度,但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数不清的戍边官兵在替我们负重前行罢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要经过深思熟虑,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位戍边战士及革命先烈。
山河无恙,国泰民安,盛世华章,如其所愿,致敬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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