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关心健康码个人信息删除吗?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文章摘要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不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自健康码被广泛应用于疫情防控以来,此次跨地区流动不再查验健康码可谓是前所未有的开放举措。目前,查验健康码的情形仅限于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
人们所期待没有健康码的生活似乎越来越近了。那么,在健康码因疫情防控而彻底停用后,我们有权利主张个人信息删除权吗?
1.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法律保障沿革
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就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规定: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删除权作了细化规定: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2.健康码停用后有关部门是否应主动删除个人信息?
相对于《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而言,《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适用情形规定更加具体。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健康码停止使用后,也就意味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有关部门停止提供服务,除非法定保存期限未届满等特殊情形,有关部门就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
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所确定的例外情形,也可能被有关部门所利用,作为不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理由: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尚无针对健康码个人信息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很难以此作为不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理由。
(2)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到底哪些个人信息被用于健康码、如何将个人信息用于健康码等问题,有关部门至今并无明确具体的说明,因此技术上是否难以实现删除个人信息我们也无从知晓。这一点就有可能被作为不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理由。
3.如果有关部门不删除健康码个人信息该怎么办?
如果有关部门以“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为由,不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我们能怎么办呢?
(1)要求解释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即便有关部门以“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为由,不主动删除个人信息,我们也可以要求其作出具体的解释说明。
(2)行使删除权。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未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请求其删除。如果有关部门未就“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应当视为其未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有权请求其删除。如果有关部门拒绝删除侵权,个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健康码停用后,“有关部门”到底是谁呢?这如同健康码到底收集了我们哪些个人信息、如何处理个人信息一样,还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所以,即便法律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保障,但是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还有相当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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