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合肥 17 家开发商联名请求打击专业房闹机构

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文章摘要
2022年8月2日,多家房企联合发了一个文给合肥政府,题目是《关于请求维护营商环境、增强房企投资信心的纾困解难报告》,大意就是说:疫情导致房地产很难,小业主又不好伺候,再加上一到交房就有业主拉群维权,

2022年8月2日,多家房企联合发了一个文给合肥政府,题目是《关于请求维护营商环境、增强房企投资信心的纾困解难报告》,大意就是说:疫情导致房地产很难,小业主又不好伺候,再加上一到交房就有业主拉群维权,不认可合同,不认可装修,不认可开发商给的维修方案,有人专门搞事情,有无良媒体报道房企的负面,希望政府多出来管管,该屏蔽言论要屏蔽,对购房人的诉求不要支持,总而言之,让开发商的日子好过一点。
全文如下:

营商环境不是个法律概念,但是他实实在在的影响司法公正。
合同法没有一条说,如果甲方是企业,乙方是个人,企业就得赢,个人就得输。
但是一旦套上了“营商环境”这四个字, 这是很多案件实实在在的考量因素,也是我们政府经常干预司法的因素之一,就是如果让企业败诉,个人胜诉,就导致“营商环境”不好。
开发商敢联合起来给政府公开发函,相当于把过去这条潜规则从台下直接拉到台上,字里字外的意思是,如果你不给我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就活不下去了,如果我们活不下去,你的支柱就没了!
所以,所以,不是说你得让小业主败诉,而是,你得让小业主连告都不能告。
什么叫不合理维权。
开发商列举了这么一些个情况。
比如:“发函不认可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中国没有一家开发商,敢把自己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和住建的范本合同做对比。为什么呢?因为凡是开发商自己起草的补充协议,加上他修改过的范本合同,二者合二为一,才是他逼着业主签订的版本,这个版本,和最早住建给的模板,已经相去十万八千里。你看上去80%的内容都一样,但是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合同约定都必然是倾向于甲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只是发函表示不认可合同,法院是否支持,还是取决于司法判决,因为法律对于格式合同,加重一方义务,减轻另一方责任是有部分无效之规定的,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可以认为合同不公平,而不认可,但是最后是否无效,取决于法院。
那么开发商抱怨业主发函不认可合同,就是说连质疑的声音都不许有。
我有点想笑,那不如把业主不认可的合同条款发出来看看,看看这些合同是否合理,让大家评价评价。多公平的合同,经不起批评呢?
比如:“发函不认可装修,要求恢复毛坯退回购房款”
他这里用了很巧妙的说法,叫不认可装修,退回购房款。我们说,不认可装修,一般来讲应该退回装修款,为什么开发商要强调是购房款呢?因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对开发商销售房屋进行了限价,开发商为了突破政府的政策,把房子买贵,所以就把房子做成精装修去卖。号称一平米8000的装修,实际上只装出1500的效果,其中6500的溢价,在开发商看来就是房价的一部分。
所以开发商不愿意业主退装修,就是因为他在装修上赚了大把银子。至于业主主张是否合理,开发商认为不合理,不是因为这个违反常识,而是因为开发商希望政府督促业主去接受开发商眼里的常识:装修就是死贵,但是你不能不要。如果你不懂这个,就说明你不了解情况,你才是出错的那个。
比如:“因质量瑕疵不接受维修,索赔物业费”
质量瑕疵是什么意思?一个大房子,刚买到手里,就不尽如人意。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今天你在淘宝、京东随便买个什么东西,但凡有“瑕疵”,都是七天无条件退货。都什么时代了,商人想要买卖做的好,口碑很重要啊,怎么能卖人家几百万的货品,刚拿到手里就发现瑕疵,还只提供“维修”一种售后服务?
偏偏维修这件事,也有很多争议。比如同样是漏水,开发商肯定给你说不严重,拿出最便宜的维修方案,比如抹点胶水。但是从购房人角度说,这房子拿到二手房市场上去不便宜几十上百万根本卖不出去:房子在商品房市场上,和在二手房市场上都是房子,如果普通人的标准不是标准,只有开发商的标准是标准,那么这些导致商品销售不出去的瑕疵,就必然变成购房者的巨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索取维修期间的物业费居然成了开发商的忌讳,你看看人家开发商对于购房人的服务态度,那基本就是没把购房人当人看。
在这种情况下,在开发商的眼里,我们就是傻我们才买他的房子。
“退铺不能有效保护开发商的营商环境”?
我对“营商环境”很有意见,我在武汉仙桃的一批客户,买了一个叫清华园的项目,商铺。开发商宣传的时候,说这批铺子正对学校,我的客户有不少都是宝妈,想着可以在学校门口开小卖铺卖铅笔,顺便接送孩子放学也方便。
没曾想,等房子建好,发现商铺门口是一堵墙。业主就请律师打官司,想把铺子退掉。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欺诈,法官和律师一起去现场看了一圈,而且对小区项目四周的铺子做了考察,发现临近学校的铺子卖的最贵,而小区门口的铺子还相对便宜。
如果有墙,这些铺子不但不临街,而是在小区里面,作为商铺几乎不可能有“路边撒尿”以外的人流,怎么反而成了定价最贵的商铺呢?可见开发商是故意把这些商铺作为临街商铺进行宣传,才有如此的定价策略。
法院判决,直接把合同做了撤销处理,给业主退房。
到了二审开发商换了律师,这律师的上诉状可以说是我从业这么多年,看过的最奇葩的上诉状,内容是什么呢?
“退铺不能有效保护开发商的营商环境”
我第一次见到律师、法院,把营商环境这四个字真刀真枪的摆上法庭,然后更奇葩的是,这案子二审给发回重审了。
讲理吗?
什么叫好的营商环境呢?
我觉得让老百姓不能告,不能胜诉,不叫好的营商环境,那叫,好的欺诈环境。
什么叫好的营商环境呢?
对开发商越苛刻,越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让大家比“好评”,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
现在无论是电商、互联网、服装、餐饮、物流、服务业、保险业、金融业、律师业,包括政府,一定是比好,而不是比烂。
自由竞争,充分的竞争,稳定的规则,严格的管理,才能保证企业靠实力去竞争,而不是躺在拿地的功劳簿上混吃等死。
一个行业为什么能做的如此的烂,归根结底,就是对开发商,进行了完全不必要的,过度的,保护,既违反了法律规定,有违背了公平正义,才是今天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如果没有质次价高的烂装修,就不存在客户要毛坯房。
如果没有质量瑕疵,就不存在客户要求维修时的物业费。
如果房价公平合理,老百姓自然就有钱消费,带动经济。
如果普通人维权成本能降低,自然也不需要拉什么维权群、业主群。
如果没有这么不公平合理的期房预售制度,就不会有这么多烂尾楼,也就没有这么多业主要断供。
我们就是过度的保护了开发商,才给了开发商胆敢对法律进行公然叫板,把“营商环境”这四个法律上一个字没提过的概念,强行加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为补充协议的一部分!
难道说我们要做一个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把营商环境四个字加到里面去:当甲方是开发商的时候,所有起诉均不可受理?!
水里的游鱼说,我们要好的环境,那大概是说,他们要没有污染的干净的水。
天上的飞鸟说,我们要好的环境,那大概是说,我们要一片蓝天。
开发商说,我们要好的营商环境的时候,我觉得他们是想说,老百姓得死。
给垃圾“好”的环境,好人是没办法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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