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标题党”都是些上不得台面的自媒体才干的事情,没想到,就连“浓眉大眼”的某互联网媒体巨头最近也“背叛革命”了——“3·15”当天,该媒体一则《放两个月都不会烂的沃柑,果农从来不吃》的高能新闻冲上热搜,伤害面挺大,侮辱性极强,搞得全国人民异常“蕉绿”,刚到手的沃柑突然不香了。
光看这个吓人的标题,还以为记者终于冲上了时代的前列腺,爆出了惊天的猛料,揭开了骇人的黑幕——比如美军德特里克堡实验室联手武鸣果农,妄图用泡药沃柑改造人类基因之类的世纪阴谋。
不过,报导的内容却是全程“旋转、跳跃,我闭着眼”,文中基本没有“实锤”的证据可以匹配这个华丽丽的大标题,甚至连论证的逻辑也有点不在线。主要目的无非是蹭蹭“3·15”的热点,吸引眼球、贩卖焦虑、收割流量,可谓是 “纵享丝滑”、“接化发”技术炉火纯青。
做新闻讲究“题好文一半”,新闻标题如同“文眼”,是文章核心内容及中心思想的集中体现,一般也最能引起受众的关注。对于《放两个月都不会烂的沃柑,果农从来不吃》这样略显魔幻的标题,读者很容易读出其弦外之音:一是沃柑不泡药就会迅速烂掉;二是泡药的沃柑“有毒”,果农(沃柑的种植者)是从来不吃的——所以谁买谁上当、谁吃谁瓦特。
但对于沃柑不泡药多久会坏掉,市场上有多少比例的沃柑浸泡了何种农药,每种农药在浸果作业时具体兑水比例是多少,有多少厂家“抑菌农药剂量控制不严,加量不加水”,所谓“安全间隔期”对于人体健康影响几何,泡药沃柑的官方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如何,到底有多少果农从来不吃自己种出的沃柑……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新闻题目中反映不出来,在接下来的主文内容中也没有交代。至于究竟有没有泡药沃柑损害了消费者健康的真实病例,新闻中更是从未提及。
然而,据南宁农村农业局官网披露,沃柑本就是一种耐贮存的水果,树上保鲜可达5个月,采后不经任何处理,常温下可存放1个月以上,并不是《西游记》中“遇金而落、遇木而枯、遇水而化、遇火而焦、遇土而入”的“人参果”。所谓沃柑易烂,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关于新闻中异常关注的“安全间隔期遭忽视”的沃柑能否安全食用的问题,记者同样不能自圆其说。
据该媒体的后续报导《涨知识|沃柑不规范使用保鲜剂有何隐患?安全间隔期必要吗?》指出,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 8321规定的抑霉唑、咪鲜胺等果农常用于柑橘浸果、涂果抑菌剂的安全隔离期是14天。我们以常理推断,即便是所有的果农和商家都忽视了“安全间隔期”,每批次泡药沃柑从装箱到最终摆上超市货架、水果摊“上市销售”,其时间长短也会受到加工流程、市场、物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可能短于14天,也可能长于14天。所以结论就是:合着咱消费者拿在手里的沃柑,其实是个“薛定谔的果”?!
既然泡药沃柑是否已安然度过了“安全间隔期”的问题根本无从考证,那么这样的沃柑随时上市,是否真的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呢?
吃瓜群众们都知道,柑橘类水果一般都需要剥皮才能食用——喜欢连皮带肉大快朵颐的朋友怕是不多。而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发表的一篇名为《柑橘果实贮藏期咪鲜胺和抑霉唑残留量的动态变化》的论文显示,咪鲜胺和抑霉唑在不同品种柑橘(实验样本为经过浸果处理的纽荷尔脐橙和椪柑)的贮藏过程中的农药残留量并不相同,降解趋势也不一致,但文中也得出结论:柑橘全果在整个贮藏期内的残留量都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限量值,在“贮藏过程中柑橘可随时出库上市。”
由此可见,在这14天的 “安全隔离期”内,每天都在不断衰减的沃柑表面农残(应区分不同的农药品种来测定),对人体健康究竟影响如何,恐怕目前学界并无相关研究和定论——就连记者后续采访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农药剂型加工专家陈福良对此也语焉不详。而另一位被采访的华东理工大学食品药品监管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少伟则对记者表示:“沃柑不规范用药到底有什么危害,危害多大,需看具体的检测结果。”
那么事实上的“具体的检测结果”又是如何呢?
据《南宁晚报》等权威媒体报导,在水果贮运保鲜中,按照标准和规定使用抑霉唑、咪鲜胺、2-4滴等保鲜剂是全世界通用的做法。根据国家标准(GB 2763-2019《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规定,咪鲜胺、抑霉唑和2-4滴最大检出限量标准分别为5mg/kg、5mg/kg和0.1mg/kg。如果规范使用其进行果品保鲜,且符合农残限量标准,则对食用者健康不构成影响。
2021年3月15日,南宁农业农村局在武鸣区随机抽取了6家沃柑生产企业,共抽取18个样品送检,重点检测抑霉唑、咪鲜胺、2-4滴等6项关键指标。3月16日下午,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本次送检样品检出咪鲜胺最大值为0.26mg/kg,抑霉唑最大值为0.051mg/kg,2-4滴最大值0.052mg/kg,合格率100%,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有道是“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显而易见的是,某媒体这篇报导的调查不够深入,采访的面不够广,缺乏过硬的事实与案例佐证,甚至文不对题,但却足以造成广大读者对于沃柑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以及对于沃柑行业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对于沃柑行业从业者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而作为长期从事新闻报道的老司机记者,对于 “3·15” 这个时间节点的重要性,对该报导之于沃柑消费市场、沃柑行业可能造成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却是心知肚明的。
我们能够理解,被视为“第四权”的新闻媒体有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媒体监督权、公民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由于人们天然喜欢批判与负面报导,媒体从业人员便有可能会因为“批判可以推动社会进步”的内心确信,以及“眼球经济”的价值取向,对于挖掘和报导负面新闻情有独钟。因此,新闻报导必定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且媒体也因缺乏相应的公共权力, 通常无法广泛深入地查清事实的真相,那么,当媒体的主观意识与事实本身存在偏差时,其新闻报导就会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所谓“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基于吃瓜群众们对于瓜果类生鲜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如果媒体在相关报导中,为收割流量而过分渲染危害甚至歪曲事实,肯定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心理,放大负面影响,导致果农的巨大损失。
2007年,广州某传统媒体发表题为《广州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的报导,以讹传讹后竟变为“吃香蕉致癌”,导致广东、海南等地蕉农损失达7亿元之巨。2008年接踵而来的“广元蛆虫柑橘”事件,造成全国范围的柑橘滞销。其后的所谓“乙草胺草莓”、“避孕药黄瓜”、“红药水西瓜”等假新闻或网络谣言,对相关水果产业造成的损失同样数以亿计。
正因如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如何处理媒体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与保护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关系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即便是新闻报导中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第三方提供的可信度未知的新闻素材,媒体也必须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记者应当根据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因素,在合理的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内,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
结语
在这个信息高速运转的新媒体时代,对于一个行业的负面报导或谣言一旦传播开来,必然会损害到相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或商誉,即便事后辟谣也无法对冲负面影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算损失惨重的当事人选择诉诸法律途径,也会面临证明标准高、赔偿数额低、法律流程漫长、澄清谣言难度大、合理维权费用不被支持等等尴尬。
都是打工人,相煎何太急?媒体们弹出的一粒灰,落到每个果农的头上就是一座山。在各行各业都生存不易的后疫情时代,我们更希望媒体从业者能够恪守职业道德,谨(bu)言(yao)慎(tian)行(luan),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尽可能地核实相关信源后再发布类似调查报导,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追求经济利益和关注度的同时,也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 庄岸,放两个月都不会烂的沃柑,果农从来不吃,澎湃新闻,2021-03-15;
- 庄岸,涨知识|沃柑不规范使用保鲜剂有何隐患?安全间隔期必要吗?澎湃新闻,2021-03-17;
- 李璋,合格率100%!抽检武鸣区6家沃柑生产企业结果出炉,南宁晚报,2021-03-17;
- 谢丽、罗焘、许让伟、程运江,柑橘果实贮藏期咪鲜胺和抑霉唑残留量的动态变化,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第35卷第1期,2016-01;
- 王华平、唐杜斌,香蕉致癌谣言致粤琼蕉农损失7亿元,新快报,2007-05-08;
- 刘媛,别怕江西产柑橘可放心吃,大江网,2008-10-29;
- 于潇,当企业名誉毁于新媒体谣言,检察日报,2017-05-03;
- 马晓明,张天哲,专业思考丨自媒体侵害商誉权的法律保护,搜狐法律观察,2017-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