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央行开始运行新的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以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消费支付需求。根据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须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将受限。媒体称“史上最严厉支付实名认证规则”。
支付机构根据客户身份认证情况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各类账户的信息认证标准如下:
Ⅰ类账户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
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则需要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这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Ⅱ类支付账户交易限额为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可用于消费和转账;Ⅲ类支付账户交易限额为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可用于消费、转账与投资。
《办法》规定,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 微信和支付宝具体外部验证渠道有些差别,读者可以自行尝试。
支付宝的外部验证要求是这样的:
从《办法》要求看,只通过一种途径实名认证的微信客户依旧能够使用零钱账户收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若发红包金额已超过1000元,还要继续使用支付功能,则需要追加多种身份认证方式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
据此媒体解读为:没有合格的实名认证,互联网支付就会受到极大限制。
然而,这是对法条的不完全解读。
看法条的原文表述:
《办法》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一)……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 1000 元;
(二)……I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三)……II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请注意我加粗的关键词。上面这些限制都是针对“账户余额”及“余额付款交易”做出的。
什么意思?
“余额”不是余下的钱,是指账户中现有的款项数额。这是会计用语。上面条款中的限制前提是用互联网支付账户里的金额进行支付或交易。也就是说,如果不用支付账户里的金额就不受这个条款的限制。
问题来了:不用支付账户里的钱,那用什么钱?
回答是,用银行账户里的钱。
互联网支付有两种模式,支付网关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后者还可以进一步分为无担保的虚拟账户模式和有担保的虚拟账户模式。
在支付网关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直接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而是作为银行和客户的中介,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个支付“通道”,负责集成不同银行的网关,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并开展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如图:
资料来源:吴晓灵主编《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P332。
简单来说,支付网关模式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个“通道”连接了银行与客户,本身没有沉淀资金。在支付宝、微信支付时选择银行卡支付,就是用的这种模式,不受《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
而虚拟账户模式是指第三方机构不仅为商户提供银行支付网关的集成服务,还向客户提供了一个虚拟账户,客户可以直接将银行账户的资金注入改虚拟账户,或将虚拟账户的资金提取至相应银行账户。下图是有担保的虚拟账户模式流程:
资料来源:吴晓灵主编《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P335。
简单来说,虚拟账户模式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个“资金池”直接连接客户。支付宝(余额交易)、微信零钱,就是这种模式,受到《办法》第十一条的限制。
总之,如果想避开交易限额又不想多重实名认证,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绑定银行卡完成支付。
这个“只限制虚拟账户、不限制支付网关”的立法逻辑在这个文件中多次出现。例如:
《办法》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5000元;
(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1000 元。
这里的限额管理也只是针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也即只针对虚拟账户模式,而对支付网关模式不做限额管理。
有媒体解读该条款:假设用户购买一台单价为8000元的电脑,支付宝用户如果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支付,至少要分两次完成支付(不结合“花呗”);但用银行卡刷卡的话一次就完成支付。支付额度越高,也就越麻烦。这样一来,原本便捷的支付工具反而变的麻烦了,想必很多人就会选择一次性支付,从而选择银行卡支付。
这也是一种不全面的条款解读。类似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在支付宝中选择银行卡支付(支付网关模式),也可以一次性完成支付,不用跑到实体店刷银行卡POS机那么麻烦。
当然,也有人会继续责难: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限制。银行可以构建资金池,为什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以?这是金融垄断。
咳咳。
咱们是消费者,支付的安全性、便捷性都没有受到实质限制,至于那些金融行业竞争问题嘛……
我还是再写一篇好好分析吧。
7月1日后还能愉快地发微信红包么?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7月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央行开始运行新的非银行支付账户体系,以适应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个性化的消费支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