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网的套路贷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套路贷,这个词语不曾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直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其中明确:套路贷即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

关于套路贷,这个词语不曾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直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其中明确:套路贷即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就字面看似乎有套路满满的意思,简言之就是并不是以借贷为目的,而是在这种套路下设计了一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触网是一个听起来有点年份的词语,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似乎无处不在网络中,所以没有触网的直观感受。在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之前是所谓pc互联网时代,那时候人们想要上网,那么需要开机,开路由器一系列颇有仪式感的动作,彼时的个体相对还是独立的。
传统的套路贷一直有几个非常大的困扰:如何触及更多的用户?如何确认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即用户的征信如何)?如何动态地管理借款用户,催收回款?显然触网后的套路贷迅速地找到了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通过app买量,套路贷从各个渠道触达用户,通过有诱惑力的广告去转化用户。有了流量,有了转化就有了更多的客户。
通过收集暴露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整理收集后制作成白名单,甚至直接购买个人隐私信息筛选后用于放款。
通过读取手机中的个人信息,通讯录等信息了解用户,使用软暴力催收获得回款。
互联网提供的巨大流量和技术支持,给了套路贷前所未有的升级。
可能有朋友会问小师妹,为什么要单独提出上述问题?
因为在互联网金融中,买量、催收以及初步的筛选业务通常是外包的,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无法全面知晓购买服务的目的,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通过形式的审查又很难发现。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平时在开展买量业务的单位如果没有做好推广内容的审查工作,在公安办理案件过程中容易被推定为明知犯罪行为仍然提供了相应服务而被认定为共犯。
假如公司已经在服务类似或者可疑的产品,又有什么办法可以回避这样的无妄之灾呢?
小师妹的建议是:对于提供外包服务的公司应该立即联系委托公司,详细了解其业务模式并做相应记录,如有涉及套路贷可能应该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
另外小师妹也想给互联网金融正个名,大家也不用“谈互金而色变”。套路贷是打着创新互联网金融旗帜的种犯罪行为,主观上是以诈骗的方式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样的行为脱离了普惠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不背这个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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