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星与前男友疑似“代孕弃养”问题引发热议,我国明令禁止代孕,但地下代孕黑产业仍悄然存在。
代孕交易的费用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整个代孕黑产业链存在多处风险,因代孕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风险也与日俱增,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代孕涉及的合同及财产纠纷。
▐ 案例一▐
·(2018)粤03民终9212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情况
孙某与某商务咨询公司签订《自体移植合同》,由该公司提供为孙某在美国的代孕提供各项中介及咨询服务,包括协调代孕者的筛选,会见代孕者,进行代孕者背景的检查,协调律师,协调精子,卵子购买,境外留精服务,孕母验孕成功到整个生产过程中孕母的产检跟踪等。后代孕未完成,孙某要求全额退还费用15万元。
(二)法院认为
我国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有关民事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风俗和道德。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在我国,代孕行为涉及到代孕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多种重大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也涉及到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关于代孕所生的子女亲属关系的确立、子女抚养的纠纷以及履行代孕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多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不允许在市场上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在市场交易中,应严禁将相关代孕的行为商业化,并杜绝相关机构因从事代孕有关的服务而从中谋取商业利益。
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明显相违背。
在我国普遍的司法实践中,因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签署的涉及代孕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标的中介商业代孕机构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签订的有关代孕的居间服务合同均会因违反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某商务咨询公司提供赴美国代孕的中介服务,对涉案合同的无效存在重大过错。
孙某明知涉案合同内容,而自愿与某商务咨询公司订立合同,对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各自损失应由各自承担,因此,法院酌定该公司在扣除为孙某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费用后,向其返还10万元。
▐ 案例二▐
·(2018)湘01民终10185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案情情况
谭某、唐某经人介绍相识,因谭某有生子之想,与唐某协商一致,共同前往泰国制作试管婴儿,由谭某提供精子、选取泰国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唐某腹中,经过多次试验,唐某成功怀孕,并生下了双胞胎儿子。从怀孕到生子,谭某在妻子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唐某转账或购置房产,总计高达1100多万。
胡某知悉代孕等情况后,将谭某和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谭某支付给唐某1100余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2、判令唐某返还财产1100余万元。
(二)法院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该用于符合一定医学和法律规定的不孕不育夫妻繁衍后代。某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唐某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谭某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唐某巨额款项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谭某的给付行为无效,唐某因此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 结语▐
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代孕是一件违背社会正常人伦关系的事情,当人类的身体器官成为纯粹的一种商品时,本身就是对人权和尊严的极大践踏!
“代孕”费可以要求返还吗?
作者:彭裕攀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近日女星与前男友疑似“代孕弃养”问题引发热议,我国明令禁止代孕,但地下代孕黑产业仍悄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