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彭祥翔自认长篇累牍的撰写涉及娱乐圈艺人稿件目的是打造“网红”,吸粉,博取关注,并非商业目的,但彭祥翔长期对于杨幂与各女艺人“互撕互黑”的评价,文字间充满揶揄、调侃语气,持续针对杨幂一人“发难”,客观上造成读者对杨幂人格评价降低,而非彭祥翔所称仅是“言论表达尺度”层面,故彭祥翔的行为已构成对于杨幂名誉的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彭祥翔与杨幂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2民终30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祥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幂
彭祥翔在微信公众号、知乎网站以及新浪微博上发布的稿件数量繁多,持续时间较长。
彭祥翔在知乎网站发布由其撰写的以《杨幂唐嫣争斗战》为标题的连载稿件,在2018年1月,发表“第一回”,标题为“你侬我侬大家侬,闺蜜翻天最美梦”,此后围绕“杨幂唐嫣争斗”连续发文,“第二回紫萱不改心有意,晴川春梦难再续”;“第三回林萧解语先下手为强,默笙良宵后下手遭殃”;“第四回国际幂腹背受敌难再续,口香唐水月开弓自担惊”;“第五回占福相刘郎变游鱼,奉惜命幂女出奇招”;“第六回死性不改使奸计,双杨姐妹空城计”;“第七回遇风雨幂女兵来将挡,觉危机女嫣水来土掩”……
(为避免再次传播,内容删减,读者可以自行查阅判决书)。
彭祥翔称已将前台的稿件链接断开,但未删除全部的后台数据。
彭祥翔称其稿件所涉内容即便无法查明,其来源也是客观的,并非本人捏造。
杨幂对于因彭祥翔频繁发稿导致的商业损失,并未提交充分证据。
结论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彭祥翔在各平台(微信、知乎、新浪微博)所注册自媒体长期对娱乐圈艺人私生活发表稿件,以各种八卦居多,其格调不高。
本案诉讼期间,国家网信办于2018年11月14日,集体约谈包括腾讯、百度、新浪、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就平台存在的自媒体乱象,责令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清理涉低俗色情、“标题党”、炮制谣言、黑公关、洗脑圈粉,以及刊发违法违规广告等行为。
当庭,彭祥翔自认长篇累牍的撰写涉及娱乐圈艺人稿件目的是打造“网红”,吸粉,博取关注,并非商业目的,但彭祥翔长期对于杨幂与各女艺人“互撕互黑”的评价,文字间充满揶揄、调侃语气,持续针对杨幂一人“发难”,客观上造成读者对杨幂人格评价降低,而非彭祥翔所称仅是“言论表达尺度”层面,故彭祥翔的行为已构成对于杨幂名誉的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杨幂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处理如下:
- 杨幂要求删除全部侵权稿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稿件的删除应当做到不可再索引。
- 杨幂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道歉信内容由法院审核。
- 对于杨幂要求在自媒体账号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杨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现杨幂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彭祥翔的博文导致其丧失商业机会的证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杨幂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杨幂要求赔偿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相应费用发票,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彭祥翔将涉及杨幂的相关稿件及博文从后台删除。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彭祥翔以书面形式向杨幂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将道歉内容刊登于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刘空青”、知乎平台“刘空青”、新浪微博“空青社”,该道歉内容须连续刊登三十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彭祥翔承担。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彭祥翔赔偿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公证费16000元。
四、驳回杨幂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彭祥翔以其不具备相应赔偿能力为由不同意赔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似乎被告至今仍未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