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2P贷款中的回购义务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互联网金融已兴起多时,各种互联网公司“遍地开花”,各类的P2P产品也在网上卖的如火如荼,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P2P项目质量良莠不齐,投资者的风险越来越高,截止到本文章发表之时,已出现了多起P2P项目在项

互联网金融已兴起多时,各种互联网公司“遍地开花”,各类的P2P产品也在网上卖的如火如荼,然而与之相伴随的是P2P项目质量良莠不齐,投资者的风险越来越高,截止到本文章发表之时,已出现了多起P2P项目在项目期限截止后,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履行还款以及支付利息,导致投资人面临要求维权的处境。
基于以上情况,很多P2P公司都采用了回购形式,以期提高P2P项目的安全档次,使得投资人的投资多了一层保障。
何为“回购义务”
“回购义务”这个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互联网金融中引入“回购”这个概念,源于“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该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自行注销;或者,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在该部分股票移为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
但在互联网P2P项目中的“回购义务”,与“股票回购”中的回购义务有着不同之处。
P2P项目中的“回购义务”指的是在P2P项目期限截止之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钱款并向投资人支付利息时,该项目某一方参与人或多方参与人作为回购义务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事前约定的价格、方式对投资人手上的项目份额进行购买、支付钱款的义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同的P2P项目的回购义务约定各有不同,尤其是回购义务人的不同对回购义务的定性、项目风险程度有着很大的影响。
回购义务人
P2P项目中,互联网金融公司并不全然是让自己作为项目回购义务人,回购义务的责任人主要有借款人、互联网金融公司、担保人这三种。
1、 借款人
在P2P业务开创伊始,很多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义务人是借款人,借款人作为回购义务人从法律逻辑上来说,是最顺理成章的。但是,借款人作为回购义务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借款人已然在该项目期限截止之后,因各种原因未履行其支付投资款和利息的义务了,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他承担回购义务,借款人想必亦已是无能力或不愿意承担该义务的。因此,目前让借款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项目通常都是一些较为特定的项目,在该部分P2P项目中,项目借款人所出让的债权中,其自身也不是原始债务人,该债权也是项目借款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或合同、交易所得,且P2P项目中,各方明确告知投资人原始债务人的具体信息,且告知投资人原始债务人为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让P2P项目借款人作为回购义务人,与该债权的原始债务人并不重复,“回购义务”才能不落空,投资人通过该P2P交易中设立的回购义务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2、 互联网金融公司
P2P业务中,很多互联网公司自身承担了回购义务人的角色,这样设计项目交易最大的一个优势就在于,给投资者交易安全保证以及安全信心。在P2P业务中,投资者是通过互联网公司在该公司所设立的网站平台上获得该项目的信息,并通过该网站平台完成了解项目信息、协议签订、投资项目、获得钱款和利息(分红)整个项目投资的过程。因此,在投资者心中,很少有人能理性的将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平台看待,其认为互联网公司为这个项目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一旦项目发生风险时,投资者首先找的或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因此,互联网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是顺应了投资者的心理,给予投资者最大的交易安全信心。但是,互联网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因此,如果互联网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即将自身卷入了这个借贷关系之中,明显偏离了自身的信息中介信息,提供了增信服务,对自身公司的合规带来重大风险。
3、 担保人
很多P2P项目中,互联网金融公司引入了担保公司的概念,让担保公司加入整个交易框架,承担担保义务或回购义务,作用如下:
第一,很多P2P项目中引入了抵押,但由于投资人十分的分散,因此将抵押物登记到投资人名下几乎是不可能为之的行为,引入担保公司,借款人的抵押物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担保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抵押权所有人,使得抵押权在现实情况下,有了可操作性;
第二,引入担保公司,在给予担保公司一定利润的情况下,要求担保公司对该笔P2P项目承担担保责任或回购责任,使得投资人的权利多了一份保障;
第三,担保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债权债务担保的企业,其在接受该笔交易之时,会对该笔P2P项目进行一个详细的尽职调查,审慎分析该项目的风险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甚至对该项目提出相关降低风险的建议和要求,使得项目风险进一步降低,项目参与者每人身上的担子又轻了一些。
但是引入担保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弊端在于,投资人本身和担保公司没有接触,很难得知担保公司的履约能力、信用程度等问题,更无从得知担保公司是否与借款人等人有串通嫌疑。因此,一旦到了项目期限截止,义务未履行的情况发生之时,如担保公司也不知踪迹的话,投资人同样陷入了权利实现的现实不可能性之中;同时,担保公司的加入使得整个交易框架各位复杂,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义务关系也更加模糊。
回购义务设置时的注意要素
回购义务在P2P项目中被广泛运用,各不同公司对回购义务的设置、回购条款的约定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设置,以下因素应予以考虑:
1、 回购义务的现实可行性。
回购义务的设置,是为了在P2P项目的借款人或原始债务人在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如果回购义务设置的时候不考虑现实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导致回购义务成为一条空条款的话,不仅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无济于事,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回购义务条款、项目框架的设置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恐怕是要承担未慎独审查的责任了。
2、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中介性质。
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在在交易中充分维持自身的信息中介性质,尽可能的不作为交易一方参与项目,更不得因此设立资金池,当然,众所周知,随着现今P2P项目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因各种原因介入项目交易较深,因此,在设置回购义务中,建议互联网金融公司既要履行中介机构的审慎职责,也要尽量避免自身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性质,成为项目交易的主体之一。
3、 条款设置的严密性、明确性。
由于回购义务的条款都是以格式合同或者格式合同的一部分所呈现,作为投资人来说,其所得到的合同或关于回购义务的条款是不可变动的,即使其持有保留意见,但如果要投资该项目,必须对回购条款予以认可,因此,回购义务条款应对于回购义务的履行条件、履行时间、责任人、回购价格等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条款必须设置的严密、明确,使得一般个人投资人能够轻易的看懂条款且不会产生其他歧义。
结语
综上所述,回购义务作为P2P项目权利义务中的一部分,要和整个交易框架相配合、相符合。交易框架设计及其涉及到的合同、协议、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建议互联网金融公司聘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设计和文书制作,以保证交易框架和文书的严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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