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不属于小米?小米被判赔1200万的背后…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说实在的,若不是最近小米侵犯商标使用权被判赔偿1200万的新闻,我们都不知道“米家”商标原来不属于小米公司,而属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

说实在的,若不是最近小米侵犯商标使用权被判赔偿1200万的新闻,我们都不知道“米家”商标原来不属于小米公司,而属于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
又一起反向混淆侵权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
Q:什么是“反向混淆”?
A:说白了就是,明明是小米公司侵犯了联安公司,非法使用了属于联安公司的“米家”商标,可是由于小米公司的名声太大,导致人们误认为是联安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
据了解,联安公司仅是一家规模小到员工仅有两三名的公司,可以说,它对“米家”商标的贡献度非常低,“米家”获得较大知名度得益于小米公司的推广宣传。
那么,联安公司为何能以弱胜强?法院为何保护这么一家小公司的利益?
Q:“米家”商标究竟是谁家的?
A:通过中国商标网官网查询得知,联安是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11年10月12日提出申请,2012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期限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报警器;电锁;电线;防盗报警器;扩音器喇叭;录像机;摄像机;声音警报器;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等。

联安公司产品展示:


而小米在2015年5月起进行了“米家 MIJIA”商标的全类别申请,2016年3月,小米正式发布生态链全新品牌“MIJIA米家”。目前拥有共有140余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
同是电子产品生产厂家,市场上岂能容许两个“米家”出现,当联安公司发现小米在多个产品的包装、网页介绍详情上,使用“米家”或“MIJIA 米家”字样时,便认为小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MIKA米家”商标权,并在2017年对小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800万元。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米公司构成侵权,赔偿联安公司1200万。
Q:如何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通俗地讲,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 对商标进行了使用
2. 使用的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3. 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4. 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Q:小米公司使用了“米家”商标吗?
A:联安公司指控小米的十种侵权商品,在网页链接中和/或商品描述页面中均单独或与“(MIJIA) ”组合使用了“米家”字样,包括在商品链接标题首部使用、在商品描述页面的“品牌”一栏中使用、在商品详情页面中的商品名称前冠以“米家”字样。各被控侵权商品包装(除烟雾传感器和天然气报警器外)上均在商品名称前冠以“米家”字样。

显然,这种使用是将“米家”作为商品品牌的识别标识,发挥着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Q:为何“米家”与“MIKA 米家”构成类似?
A:联安公司的商标是“MIKA米家”,小米公司使用的是“米家”或“MIJIA 米家”,明明不一样,为何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MIKA 米家”其中中文字为“米家”,“MIKA”是其英文谐音。对于国内相关公众而言,“米家”是该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即习惯中文的中国公众主要通过中文文字“米家”来识别商品,“米家”是该商标发挥来源识别作用的主要依据所在。小米公司被控侵权的商品均使用了“米家”标识,与“MIKA 米家”的主要呼叫部分完全一致,因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Q:小米公司被控侵权的商品与联安公司核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A:小米公司被控侵权的商品有:
米家多功能网关、米家无线开关、对讲机——网络通讯设备
米家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米家智能摄像机1080P、米家小白智能摄像机——摄像机
米家烟雾报警器、米家天然气报警器——报警器
根据上述查询,联安公司的“MIKA 米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恰恰有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报警器。
因此,两者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Q:小米公司对“米家”标识的使用是否容易产生混淆?
A:商标法所称的混淆,既包括将使用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是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
小米公司对被控侵权“米家”标识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势必会使得相关公众将“米家"标识与小米公司形成联系,进而割裂“米家”标识与联安公司之间的联系,让公众误以为联安公司的产品是小米公司的产品。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将自己的产品区别于他人产品,小米公司的行为导致联安公司因此很难再自主地使用其商标,损害商标最基本、最本质的功能。
因此,小米公司对“米家”标识的使用,与联安公司注册的商标,容易构成混淆。
Q:为何要保护小公司的商标权?
A:反向混淆为何要惩罚?大公司使用了小公司的商标,使得商标迅速在市场上获得知名度,听起来似乎是小公司得了便宜,搭了便车,不用付出什么成本,自己的商标却突然家喻户晓。
其实,这种侵权行为的危害在于,小公司明明是商标的在先注册者、合法使用者,自己的商品却被认为是大公司的商品,甚至自己的公司被认为是大公司的子公司。让“真权利人”变成“假权利人”,显然,这对作为“真权利人”的小公司不公平。
而且,谁又能说小公司不能有大梦想呢?联安公司虽小,却也一直在为商誉努力,其商品在新浪网、中讯网、中国企业网、凤凰网、搜狐网等网站中有都有过报道。商标被他人使用,尤其是被一个知名度极大的公司使用,对它的危害可谓无法逆转。如果没有这次维权,联安公司无论出什么产品,都会被认为是小米公司的产品,这种伤害是摧毁性的。
综上,如果不保护“反向混淆”中小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小公司将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纵容大公司利用实力掠夺他人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将极大地破坏商标权利体系的“先获权再使用”的原则,造成不好的价值导向。这就是这次联安公司以弱胜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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