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两会已于前日落下帷幕。本文特别为律师们摘取了今年两会上与律师行业切身相关的两会提案和发言,看看代表委员们都是怎么为律师行业鼓与呼的。
一、将“飘着的”的规定变成可实地操作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现状: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明文规定要通过“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公开联系方式,畅通投诉渠道”等方式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这些制度“初看详尽贴心、再看则难以推进”。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规定模糊,不便操作,使得相应规定难以落实。比如,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正当权利受到限制或侵犯的投诉,仅仅规定“及时调查,及时告知律师结果和答复”,并没有明确规定调查的时限和做出答复的时限,使得这些规定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是缺乏专门的律师投诉渠道。已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只是一条针对所有诉讼主体的热线,接线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员,对很多专业问题缺乏了解和认知,一般情况下只能简单记录,不能解决问题;尤其在处理律师投诉时,需要层层转交给案件具体承办法官,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保障条款很难真正起到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效果。
建议:
第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处理律师投诉的部门。针对12368专线的投诉难的问题,可以尝试开通律师执业权利投诉的绿色通道,并与律协联动,形成方向性投诉监察,使得律师能够及时维护自身诉讼权利,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第二,建议充分发挥已有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已有的行业间沟通平台的基础上,增设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投诉平台,便于律师投诉,以便实质性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对律师投诉平台的制度建设,使得其解决问题更为规范、有效。
二、建议出台律师核实证据司法解释
现状: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然而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仍没有详细规定。造成适用中十分混乱,给刑辩律师执业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建议:
应出台律师核实证据司法解释,要求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权威解释,以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应当肯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取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需得到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许可的规定。
三、建议全面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
现状:
首先,法律服务内容事项不明确,特别是各地出台的目录中,对律师的服务目录仍然狭窄,目前没有较为权威或指导性法律服务政府的目录指引。
其次,法律服务的监督和评价机制还没有建立。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等,还需要建立。服务结案后评估机制,没有公正评判,仅凭领导个人喜好下结论是不行的。另外,没有激励机制也是缺憾。
第三,购买主体方政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涉及财政、民政、审计和相关职能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第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也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购买主体的关系上,存在购买双方非独立、平等关系,政府单向主导,低成本购买,职权介入的问题,使得律师的有偿服务不能得到保障,继而失去服务的积极性。
以上原因,导致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过于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在事前和事中阶段缺乏风险控制意识,在重大的政府决策规划上鲜见律师参加。律师参与的深度不够,发挥作用有限,仅起到“打下手”的角色,多数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意见,或者被动地参与诉讼、仲裁等传统业务。
建议:
应该全面公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律师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和综合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后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律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政策宣传、数据统计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管理水平。信息的公开保证了透明操作,公平公正。
四、为农民工建立维权律师信息库
现状:
农民工维权是民生热点问题。我国农民工数量多,他们当中很多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不强,同时我国对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不够,致使农民工屡屡遭到不公正待遇。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一些由于告状无门,选择采取极端的维权手段,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一大因素。
建议:
由各省级高级法院牵头,协调各省级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维权律师信息库。各级法院在立案登记大厅开辟律师值班窗口,确保农民工即时援助、就近援助。同时,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对涉及农民工申请支付工资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即时指派,实现申请、审批、指派一次性完成。发挥基层调解优势,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五、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法治
法官与律师之间应构建一种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首先,要推动职业平等互尊。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法定诉讼权利,律师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及消极诉讼。要强化业务配合协作。如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感优势,促进申诉、信访案件案结事了,息诉息访。此外,还要促进互评互议互督,完善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及相互征询机制。
其次,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在审判区设律师休息区域,在办公区设主要供律师使用的阅卷室等。我院今年专门在院楼西侧设立了律师专用停车位,此举广受好评。针对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广、涉外案件多的特点,我们还应确实保障律师办理域外公证认证手续、举证外国法的合理时间。进一步畅通法官与律师正当交往、接触的渠道,通过“开前门”来“堵后门”。
最后,还应畅通律师知情渠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结合信息化建设, 构建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搭建律师协会和法官协会之间的沟通平台,进一步畅通律师申诉控告渠道。“善待律师就是善待法治”,律师、检察官、法官同属法律共同体,我们要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共同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而奋斗。
六、开拓律师服务社会的更多渠道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坚持需求导向,研发多层次、多样性、广覆盖的法律服务产品,为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另一方面,搭建律师常态性服务群众的平台,持续打造服务品牌也非常重要。
一是发挥律师在社会组织建设中的法治牵引作用亟待改进。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参与社会组织建设既是拓展业务范围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所在。
二是应加快政府购买律师等法律服务进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与财力增长相匹配、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让更多的法律服务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断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惠及面。
七、是时候设立“中国律师节”了
现在正处在一个依法治国、政治清明的伟大时代,为全国30万律师设立一个中国律师节,就能以此建立全社会尊重律师的良好社会风尚。设立律师节是行业文化建设的一项积极举措。它对于不断深入开展行风行规教育,提高广大律师的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提高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度,都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律师节不仅是律师自己的节日,更是法治文明的象征;律师节不仅代表着律师的尊严和地位,更多的凝聚着社会对法治、自由、正义、公正、民主和权利的崇尚、追求和期待。
本文内容来源于两会律师界代表、委员的发言及提案整理。
看看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如何为律师行业鼓与呼
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6年的两会已于前日落下帷幕。本文特别为律师们摘取了今年两会上与律师行业切身相关的两会提案和发言,看看代表委员们都是怎么为律师行业鼓与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