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律人,“裸贷”你怎么看?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2016年12月,“10G裸条借贷资料包”惊现网络,拿裸照换借款的地下交易由此引发舆论震动;同时也疯传着一篇名为“因为裸贷,我被大学开除了”的“裸贷女孩”自述文章,而该篇文章中最让笔者记忆深刻

前 言
2016年12月,“10G裸条借贷资料包”惊现网络,拿裸照换借款的地下交易由此引发舆论震动;同时也疯传着一篇名为“因为裸贷,我被大学开除了”的“裸贷女孩”自述文章,而该篇文章中最让笔者记忆深刻的一句话是:“以前我宁可出卖肉体也不出卖灵魂,可是后来看到网上横飞着的我的裸照时,我发现灵魂也好、肉体也罢,都成了一团死灰”;2017年1月19日,甘肃定西警方抓获一名“裸条”放贷者,并以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刑事拘留。
上述信息中均涉及一个网络热词即“裸贷”,何为裸贷?裸贷是指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裸贷”已形成一条灰色经济产业链,由此衍生出“肉偿还款”和裸条信息售卖等盈利方式,选择“裸贷”的借款人也由此陷入“恶性循环”。
鉴于上述“裸贷”现象,笔者对“裸贷”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以下简要分析:
一 “裸贷”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一)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的规定可知,以“裸”换“贷”的行为,将裸照或不雅视频当作还款的抵押物,有违民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以及公共利益,“裸贷”中产生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合同无效后,借贷双方各自进行返还并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借款人可将裸照或不雅视频等索回并自行处理,但借款人须返还出借人借出的相关款项,如借款人存在过错的,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赔偿出借方的损失等)。
(二)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裸贷”过程中借贷双方都默认将裸照或不雅视频等记录个人隐私的物品作为借款的抵押物,但上述物品并不属于法定抵押物的范围,因此即使双方同意将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但因为其不属于法定抵押物而未设定法律意义上的抵押,该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侵权法律责任
首先,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放贷人对外传播借款人裸体照片视频或“裸持”借贷照片视频遭泄露行为侵犯借款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放贷人对外传播借款人裸体照片视频或“裸持”借贷照片视频遭泄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当事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责任。
二 “裸贷”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如出借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将借款人的裸照或不雅视频放到网络上出售或者随意曝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出借人应接受相应的治安处罚。
同时,如果借贷双方以性交易的方式消灭债权债务的,则可能涉及卖淫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均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三 “裸贷”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裸贷”过程中,首先是由借款人自己通过网络将裸照或不雅视频等传送给出借人,当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出借人便将她们的裸照或不雅视频放到网络上出售或者随意曝光。出借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及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出借人甚至可能涉及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敲诈勒索罪或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若出借人通过裸照或不雅视频胁迫借款人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甚至还表示“不还钱,就肉偿”。在此情况下,对于胁迫归还高额利息,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出借人借裸照或不雅视频强迫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甚至可能还会涉及强奸罪。
笔者认为,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甚至只是不明所以的“吃瓜群众”,“裸贷”都是蕴藏着无限法律风险一种借贷模式。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加大校园贷款的规范立法和监管力度,提高网络借贷进入校园的准入门槛,防止“裸贷”模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加大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资质审查、出借人风险告知义务,提高大学生作为借款人的门槛。同时,学校加强对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金钱观以及自我价值认知的培训和教育也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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