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竞业限制?
▲原创|邵逸 继来常州分所
实习律师
近来,常在社交媒体上刷到一种贴子:某头部电商公司的离职员工们哭诉该公司对其进行高额竞业限制处罚。
什么是竞业限制?审判庭对这类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是什么?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同时用人单位会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其初衷是保护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之间是独立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期满后,相关竞业限制协议自然终止。
2,解除:(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补偿;(2)劳动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在竞业协议履行期限内只要额外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补偿金,就可以单方解除;(3)员工原则上不能单方解除竞业协议,除非用人单位已达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且员工还需通知用人单位后,竞业协议方才解除。
三、法院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
根据上海、江苏等地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件可见,该类纠纷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适格对象
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2,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该类员工需满足:(1)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了竞业/保密协议;(2)直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技术开发、销售等;(3)工作本身并不涉及商业秘密,但是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可能间接接触或者掌握了用人单位保持其正当竞争优势的这类秘密信息的人员。
对于这一类人员,如用人单位提起竞业限制诉讼,用人单位需举证:①本单位具有此类特定的技术或经营秘密;②该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二)时限
1,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期限应当以法律规定的两年为上限,超过两年部分的约定无效。
2,竞业期内不排除诉讼仲裁期间。
(三)经营范围
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劳动者所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对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服务内容/生产的产品、主要服务对象、对应的市场、主营业务范围地域是否重合等。
(四)所限制的行为
1,不得为竞业单位工作,这里包括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为竞争单位工作或服务,包括劳务派遣、关系挂靠、人事代理、服务外包、顾问服务等。
2,设立或投资竞争单位,包括竞业限制义务人不得投资,也不允许股份代持或以家人、朋友名义投资等行为。
(五)违反竞业协议的后果
1,返还补偿金: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双方未作约定,根据司法解释,应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及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双重标准为下限进行酌定。在核定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劳动者于上述期间所获奖金及固定发放的补贴等收入计算在内。
如果劳动者就其竞业行为已经承担了相当数额的违约责任且并未因违约行为而额外获益,则法院一般不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可酌情参考当事人的约定;如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约金畸高,则法院可能会依据以下因素酌减: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以及用人单位的补偿金支付情况、实际损失等。
3,赔偿损失: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一般情形下,损失赔偿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只能择一主张。
4,继续履行竞业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即使支付了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者可以并用。其中,判决主文应明确继续履行的期限。
综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目前整体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因此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更谨慎;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也要恪守约定的义务,诚信履行协议。
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2,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
3,顾慧萍:竞业限制协议“6W”审查法 类案裁判方法|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法院 公众号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四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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