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作为生活消费中的“大件”,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作为工薪阶层的年轻人多会选择贷款方式买房,但贷款买房不仅手续复杂,而且与买房人征信情况息息相关,弄不好还会产生纠纷,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8日,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介绍欲购买王女士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一处房产,房款76万元。2017年2月25日,张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收取张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应于2017年4月12日前交付首付房款36万元,其余房款通过公积金及其他方式贷款。后张先生因有多条不良记录未能贷款成功,未如期交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2017年5月1日张先生与王女士联系,称要变更付款方式为全款。而王女士不同意变更付款方式,并对张先生明确表示房子不卖了,要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张先生认为王女士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返还张先生2万元购房定金。
争议焦点
王女士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一、确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王女士当庭返还张先生购房定金1万元;
三、张先生预交的仲裁费用其自行承担;
四、针对本案纠纷张先生放弃对王女士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专家意见
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张先生应对自己的征信情况有所了解,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如期办理贷款,造成逾期支付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15个工作日交付房款的,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王女士可以单方要求解除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在存在根本违约情形后,要求变更支付方式为现金。此时,王女士已经享有单方解除权,可以拒绝接受张先生变更支付方式的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因本案双方本着互让互谅,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因此王女士仅要求1万元的定金赔偿,张先生当场履行。
哈仲提示
提醒广大市民,通过贷款买房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详细了解自身征信情况、自身可贷款数额及贷款手续、流程等详细情况,以免因为贷款贷不下来,或者贷款时间过长而构成违约,造成损失。建议百姓在约定房款支付方式时,可约定贷款未能按期下发时的变通支付方式或解决方法,以便《房屋买卖合同》可以顺利履行。
贷款买房需谨慎 迟付房款要赔偿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房屋是作为生活消费中的“大件”,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作为工薪阶层的年轻人多会选择贷款方式买房,但贷款买房不仅手续复杂,而且与买房人征信情况息息相关,弄不好还会产生纠纷,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