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2017年11月,刘某在某通讯公司A市营业厅充值2000元话费,A市营业厅给了刘某一个电饭锅作为赠品,刘某在使用电饭锅时,因电饭锅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1000元的财产损失。刘某要求A市营业厅赔偿损失费。A市营业厅经理认为电饭锅是充值话费免费送的,A市营业厅不用承担责任,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刘某认为,电饭锅是其充值了2000元话费得来的,不算是免费送的。
那么,赠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商家是否能以“免费送的”为由拒绝赔偿呢?消费者应该该如何维权?
关于刘某因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要A市营业厅予以赔偿,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A市营业厅是销售者。虽然刘某是凭借充值话费获得电炖锅,从外观上看,刘某获得赠品电饭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其存在的基础建立在刘某充值话费的前提之上,该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A市营业厅应该作为销售者,对赠品承担与商品相应的责任。
观点二,认为A市营业厅不是销售者。本案中,A市营业厅的主要业务是提供电信服务,对于刘某通过充话费行为获得的电炖锅并不构成持续销售行为,A市营业厅不能被看作电饭锅的销售者。对于电饭锅存在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
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小编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单纯的将电饭锅是“免费送的”是不合理的,因为送赠品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主要体现在刘某充值话费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而不是无偿的,因此A市营业厅应当视为销售者。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有瑕疵或者不合格的产品。
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消费者维权Tips
对于消费者所获得的赠品,其有知晓购买商品时附赠物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日期、售后服务等信息。
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比较方便高效的方法是与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忙调解。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当调解不成的时候,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有关部门申诉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案例 案例:2017年11月,刘某在某通讯公司A市营业厅充值2000元话费,A市营业厅给了刘某一个电饭锅作为赠品,刘某在使用电饭锅时,因电饭锅设计瑕疵引起失火,造成刘某1000元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