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一审被判死刑
2月9日,被告人赵志红在庭审现场。当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新华社发
2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并认定其是“呼格案”的真凶。
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判决书显示,赵志红是“呼格案”的真凶。
赵志红,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于内蒙古凉城县,初中文化,无业。其身高1.62米。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翌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4·9”女尸案进行审查,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新闻背景
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亲爱的》全国热映,《亲爱的》讲述的是一个家庭艰辛寻子的故事。孩子偶然走失了,夫妻二人努力寻找孩子,在路上遇到了像自己一样找孩子的父母,发生了很多震撼人心的事情。但前不久,该片的女主角原型高永侠表示,影片虚构的下跪、陪睡内容令自己深受打击,欲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
以真实人物为原型是否需授权
近年来,关于影视作品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发生,如霍元甲后人诉电影《霍元甲》侵犯名誉权、杨三姐后人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侵犯名誉权等。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只有广电总局针对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电影剧本有所规定,但对涉及类似于高永侠这样的普通人物却没有任何规定。
广电总局第52号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将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称之为特殊题材影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规定,制片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报送材料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而对于电视剧没有相关规定。
即使在上述规定中,也仅仅是简单地要求制片单位出具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规定的内容相当笼统与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首先,“亲属”应如何界定?在我国民法上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中的“亲属”是否等同于近亲属?
其次,在原型人物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亲属同意”如何界定?亲属同意是指所有在世的亲属都同意还是部分亲属同意?亲属同意所指的亲属有没有一定的顺位?由此可见,我国规范拍摄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是否需要本人或亲属同意的法律法规过少且过于模糊。
获得真人故事的拍摄授权应该注意什么?
当制片人想把某真人故事搬上荧幕时,就需要获得“本人(权利人)”充分、适当的授权,否则制片人就可能因侵犯隐私、破坏公众形象、损害名誉遭受不必要的诉讼。
在购买真人故事拍摄权之前,购买人应当考虑将该真人故事小说化的可能性。如果打算隐去故事中人物的真实姓名,变更故事发生的地点,以及做出其他改编以便于在公众面前隐藏故事的真实性,你也许并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如果最终的作品必须展现真实人物,则获得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和就是必须的。
在进行此类授权谈判时,有很多方面问题需要双方商定。首先双方要确定授权的范围,比如行使方式(翻拍、拍摄续集、电视纪录片、系列片、商业片、小说化、戏剧舞台、广播节目等等)范围以及授权的地域覆盖范围进行约定。
授权协议谈判中还得考虑其他相关人物的授权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主人公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等等的必要授权;在谈判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这些次要角色非实名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协议双方还要考虑购买权利的交易方式,是一次性购买?还是购买一定期间内的选择期权?需要不需要拍摄权回转条款?(及如果被授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没有拍摄,则授权方可以无偿收回授权)。这样就可以避免授权人将权力授予不能或者不愿拍摄的尴尬局面。如果有权利回转条款,则权利人可以重新获得权利。
付款条款自然是重要条款。授权人一般可以获得固定的授权费,也可以按照拍摄作品的近利润一定比例分红,咨询费等等。
承诺和保证也是此类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买方需要得到卖方放弃任何以侵犯隐私、名誉损害、公众形象减损为由提起的诉讼的权利。没有人想让自己的拍摄作品成为一个火药桶。
此外,故事的改编权、剪辑权、编剧权等等在某些情形下都是十分必要甚至成为谈判的焦点,比如,故事的改编权。如果购买方获得了故事的改编权,那么授权人就会到担心自己的形象是否会遭到不测的毁损。
如果就故事的改编权不能达成一致,作为谈判参与者的律师,应该提出可以变通的解决办法,比如,授权人有编剧作者的决定权,这或许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
在某些情形下,协议中还对约定授权故事的范围有特别的需要,比如限于主人公的某个年龄段,或者主人公在某个事件中的行为作为授权范围。
授权人还有权决定拍摄作品是否可以冠以“真实故事”还是“纯属虚构”。
在实践中,上述条件在不同的交易中的重要性并不相同,这就要求参与文件起草的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交易的目的和侧重点,将符合双方要求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授权范围、授权期间等交易要素在协议里阐明和体现,这里有一份我们草拟的《授权协议》样本(节选),抛砖引玉,以希望能得到各界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百伦律师事务所在影视投资方面的执业水平。
人物故事版权授权书
1、被授予的权利和对价:被授权人在在利用本人的生活经历、故事开发影视作品的,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对价:
a)每部剧场电影开始拍摄之前向授权方支付【 】元;
b)每部电视电影开拍之前向授权方支付【 】元;
c)每集电视剧纪录短片开拍之前向授权方支付【 】元。
2、出了上述条件外,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是无条件的、独家和不可撤销
授权的地域范围是【 】,且该授权的授权时间是【永久的】。
3、 授权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可以在制作上述作品过程中:仿冒或者使用授权 人的真实名字,肖像、声音、任务形象、人物特性、个人经历、偶发小事件、周围情境、大事件等,无论这些事发生在授权之前或者授权之后,被授权者可以使用这些要素的全部或者部分。
作品可以存储在现在或者将来出现的任何可能的介质之上。
这些作品可以是电影、电视也可以是彼此独立的视频或者录音;为了便于描述,双方理解并同意作品的授权是独立和排他的,其表现形式包括但是不限于:电影、电视、舞台剧、电台节目、录音、音乐、印刷品;以上作品的权利可在以现在和未来出现的任何媒体上以一切可能的形式用于商业合作、商业宣传、形象宣传(publicity rights),授权人上述权利不做任何保留保留。前述权利在本协议中统称为(“目标权利”)。
授权方确认,目标权利可以通过现在或者未来可能使用的任何途径、方式、方法使用。在使用目标权利时,可以使用授权人的真实的经历,也可以将其以任何被授权人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改编、创造。
出了本协议约定的金额之外,被授权人无需向授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被授权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本授权而不受任何约束。
4、支付对价,权利返还;授权方确认被授权方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第1条中的约定,仅在约定的影视作品开始拍摄之前向授权人支付许可费。但是,如果本协议签署后【 】年内未能制作人和作品的,则授权人有权收回本协议的全部授权。双方确认,如果被许可人在【 】年内开始拍摄,则约定的授权将永远有效。
5、豁免。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因被许可方不当行使权利而可能造成对许可人的诽谤、玷污、侵犯隐私、或者毁坏许可人的公众形象或者侵犯许可人的其他版权等权利,许可人均不会对被许可人或其雇员、代理、被许可方、继承人、授权人等提起热河索偿、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6、姓名。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理解并知晓,在行使目标权利拍摄、制作影视作品时,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真名,也可以 使用与真名相似或者不相似的假名,这完全取决于被许可方决定。许可方不会就此提起隐私权或者公众形象受到贬损的权利救济。(P24)
7、进一步的文件。许可方同意,在未来履约过程中将根据被许可方的合理要求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利于或者推进目标权利的行使。如果许可人未能签署、出具有关文件的,则许可人在此预先同意被许可人自动成为许可人的全权代理,代理许可人签署、出具有关文件。被许可人的此项权利一经获得获得,即是不可撤销的。
8、在被许可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情形下许可人都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许可人承诺在被许可人任何违约的情形下,都不会采取出了损害赔偿之外的救济权利,特别是要求分享、限制或者妨碍被许可人制作、发行、开发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用被许可的权利。
9、进入公众领域素材的约定。就缔约双方而言,本协议的签署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构成对已经进入公众领域的制作素材的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程度的限制使用。
10、协议的完整性。本协议代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关于本次交易的全部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并无任何口头约定。本协议只能通过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11、授权方确认本次授权完全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受到被授权方或其代理人的诱导或者不实的口头或者书面的贵关于如何行使被授予权利使用方式的任何陈述、担保。被许可方没有任何义务必须行使被许可的权利,除了本协议的约定之外,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不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和义务。
12、本协议的效力涵盖许可方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监护人、受遗赠人。
13、许可方确认,被许可方已经告知本协议由其律师起草,并提醒许可方就本协议咨询专业律师。
14、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和解释均适应【 】法律。
签约人: 许可方 被许可方
日期:
北京法院要闻
新行政诉讼法“十问十答”
一、新行政诉讼法主要对哪些内容做了修改?
答: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如,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二)保障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如,专门规定了保障起诉权利的条款,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如,有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有限调解等。
(四)优化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
(五)健全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如,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等。
(六)完善诉讼程序,推动程序的科学化。如,增加了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不再使用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明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修改审限等。
(七)规范申请再审程序,构建审判监督机制。如,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等。
(八)加大行政裁判执行力度。如,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答: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没有任何“门槛”了?
答:也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四、起诉行政案件应当如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答: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当事人起诉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以下类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五、起诉的案件经过了行政复议,应该告谁,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存在问题,法院管不管?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所谓“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七、行政行为涉及与他人的民事争议,是否必须先打民事官司,等民事诉讼有结果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答: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八、跟行政机关签订了行政协议,就行政协议产生争议,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九、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想请法官做一下与行政机关的调解工作,可不可以?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对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调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哪些行政案件可以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什么好处?
答: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约束的特点,有利于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通过简易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高效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