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络报道,25日在哈尔滨的一辆火车上。一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占用了6个人的座位,而旁边有很多无座乘客始终站着。因此,有部分乘客质疑女子“霸座”。随后女子掏出了自己购买的6张车票,表示因为没有卧铺,所以买了6张硬座车票让孩子休息。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在回应此问题时表示:“不管是用几张身份证进购买,即使同行的人并未前往,手持车票的人也是可以占用座位的。”
他解释说,铁路集团在售卖车票时,相当于已经和乘客签订了相关合同,“只要乘客没有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那么这张票就是属于乘客本人的,乘客有权授权其他乘客使用该座位。
虽然这种情况,有些人表示不太理解,但是公司必须保证每个旅客的权益。”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常见。
比如有乘客乘坐软卧,会把包厢的4张票都买下,不希望别人打扰。
一般来说,只要经查证后证明购买的车票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且能核对乘车人和其他车票持票人认识,就没有问题。
综上所述,视频中的女子为了孩子能够好好休息而购买6张硬座票的情况,其通过购买多张车票的行为如果事先取得了未上车旅客的授权或是默认,那么其行为就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上说,其他无票旅客若想占用未上车旅客的座位,首先需要得到该女子的同意或者未上车旅客的授权,否则就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合法购买车票而享有的座位占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席令〔1999〕第15号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浅析合法“占座”的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根据网络报道,25日在哈尔滨的一辆火车上。一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占用了6个人的座位,而旁边有很多无座乘客始终站着。因此,有部分乘客质疑女子“霸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