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2019年12月8日,武汉已经出现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在首例不明肺炎被发现后的第23天,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才首次公开发布通报疫情信息;又在第46天后,2020年1月23日,武汉疫情防控指挥部采取“封城”措施,暂停全市公共交通并且关闭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一时间,关于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发布疫情信息被搬上讨论台,“信息公开”成为关注焦点。
面对疫情,堵不如疏,政府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作出合理预警和信息公开,让公众有充分时间进行应对,避免恐慌情绪蔓延。
“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开主体是谁?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且公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以及发生地的解除等信息。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开主体是国家卫健委,以及得到授权的湖北省卫健委。武汉政府就算得到授权,仍无权公开疫情信息。
宣布不明原因肺炎是否为传染病以及公开相关疫情,其中涉及传染病专业风险判断,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在前期准备,只有中央的权威发布才能避免群众恐慌情绪蔓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次的疫情公布,主要涉及到信息流的管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发布问题”,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中,用了三个不同的机制,一是报告,第二是通报,第三是发布。在此次疫情发布中,关键是要去了解“报告制度”而不是“发布制度。”然而,“问题的症结,不在于追问武汉市政府是否有疫情公布权限,而在于有关部门在处理此次疫情时是否及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武汉市政府可以公开(除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哪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武汉市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0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及物资储备情况等相关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武汉市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武汉市政府和武汉市卫健委接到国家卫健委或者湖北省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湖北省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湖北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明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02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是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传染病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以及监测与预警工作的具体内容等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传染病预警制度。
湖北省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武汉市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健委或者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武汉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且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监测与预警工作的具体内容。
武汉市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0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是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宣布疫区、封锁疫区、限制集市集会、封闭场所等信息。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要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武汉市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湖北省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武汉市政府报经湖北省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湖北省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武汉市这样规模的大城市的疫区,则应由国务院直接决定。
04与传染病疫情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是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作为行政法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规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信息。
05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如:防疫机关设置情况、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06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口罩、防护服等产品质量的检查情况等信息。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报告职责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该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面对疫情,让公众在疫情初期就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加强自我防护,减少出行聚会,才能有利于政府防控疫情。在大数据时代,公众如果不能及时获得“政府数据”,而只能在网上看到各路情报,只会徒增他们的恐慌感,最终反而助长疫情传播。
政府数据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区别?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透明度,而政府数据开放则不仅要让社会知情,还要让社会能对政府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从而释放数据的能量,创造社会和经济价值。
防控疫情不能只靠政府孤军奋战,政府将自己掌握的“疫情数据”开放给社会,社会力量将这些数据开发成各种应用,进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最终,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会在政府、社会和人民的协同奋战中取得伟大胜利。
堵不如疏,政府如何做好信息通达,避免群众恐慌情绪蔓延
作者:蒋雨杉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早于2019年12月8日,武汉已经出现第一例不明原因肺炎;在首例不明肺炎被发现后的第23天,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才首次公开发布通报疫情信息;又在第46天后,2020年1月23日,武汉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