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方式与经营方式不可混淆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用工成本是公司或企业经营的成本之一,随着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规范,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用工成本是公司或企业经营的成本之一,随着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规范,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从广义上讲,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从狭义上讲,劳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可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比如,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中主体的平等性,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中合同当事方的意思自治等。也正是基于此,作为公司或企业来讲,在用工方式的选择上要特别注意风险的把控。
现实中,有不少公司或企业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相关义务转移给其他主体,意在减少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且此两种形式容易被混淆。下面笔者分别进行分析和提示。
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方式,而且是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即只有在三种属性(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上才能适用。

  2. 采用此种用工方式时,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事实上的“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被称作用工单位。劳动者系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一般被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中。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更多意义上是一种经营方式,一般又分为两种,人事外包和业务外包。
    人事外包,即公司或企业将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交由第三方主体完成:
    一种是,A公司将自己的人事管理工作交给B公司负责,B公司只是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A公司,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也是A公司。这种情况下A公司仍然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A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另一种是,A公司将自己的人事管理工作交给B公司,B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且相应款项也都是A公司实际承担,除此之外,劳动者与B公司无任何其他“牵连”,即劳动者实际由A公司招聘、在A公司工作、受A公司管理。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机械的用形式掩盖了实质,真正的劳动关系仍应认定为存在于A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亦应直接约束A公司与劳动者,而不应转嫁于B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否则极易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业务外包是公司或企业将自己的某项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主体,一般此种业务非为公司或企业的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此种方式既是一种经营方式,也是一种用工方式。在此种模式之下,业务已经外包,当然的,人员亦由接受该项外包业务的第三方负责,此时该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与公司或企业不再存在关系。
    综上,作为公司或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或经营方式时建议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行之,避免因自身理解误区而面临可能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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