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女儿有份吗?

来源:哈密法苑

文章摘要
案情详解 宅基地的征用补偿,家里的女儿有没有份儿?哈密某村村民陈某有二儿一女,因丈夫生病急用钱将村里划分的宅基地转卖。2002年,经陈某的两个儿子申请,村委会又给陈某及两儿一女划分宅基地两处。

案情详解
宅基地的征用补偿,家里的女儿有没有份儿?哈密某村村民陈某有二儿一女,因丈夫生病急用钱将村里划分的宅基地转卖。2002年,经陈某的两个儿子申请,村委会又给陈某及两儿一女划分宅基地两处。2016年,陈某一家因宅基地被征用,获得房屋及补偿款,作为女儿的马晓(化名)却没有拿到相应补偿,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两位兄弟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属于自己的房屋及宅基地补偿款。
法院了解到,陈某所在的村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农村并没有给女儿分宅地基的习惯,所以只分给了兄弟二人。其次,在两兄弟建房期间马晓没有出一分钱,而且宅基地不属于老人所留财产,属再次分配宅基地,故不再进行财产分割”。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晓的诉讼请求。
马晓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晓在兄弟二人建房时未进行投入,依法不享有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对其要求分配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和置换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划分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马晓为该村村民,户籍一直在家庭户口中,因马某兄弟二人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时,陈某家庭户籍中有本案4名当事人,4人均依法享有划分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后,均应享有补偿款的分配权。经计算,二审法院判决马某兄弟二人向马晓支付11万余元宅基地补偿款,并驳回马晓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从马晓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某些农村地区依然存在重男轻女、妇女权益不能平等保护的陋习。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也未取得其他村相关权益的,依然享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因此,农村妇女平等享有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收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益。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仍然需要大家关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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