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苏华(化名)、李亮(化名)因赌博欠下高利贷,密谋敲诈他人,勒索钱财,后被告人刘晓(化名)参与其中,三人策划实施对他人敲诈之事。
2014年10月31日晚7时许,苏华伙同李亮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市场附近以打电话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唐家庄村的李青(化名)索要人民币20万元,并威胁李青不给钱就炸李青孩子和妻子的车。2014年11月6日李青将10万元人民币汇到二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
2014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华伙同被告人李亮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莲花池村孙福林家西院墙外,将事先准备好四根双响放在孙某林家西院墙上点燃后逃离现场,后将事先编辑好的短信发送给孙某林,向其索要人民币15万元钱,并威胁孙福林不给钱就叫孙某林不得安宁,后孙某林报警。
2014年12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苏华伙同被告人李亮、刘晓在迁西县上营乡一处三岔路口附近以打电话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大板村赵某江打电话索要财物,因电话号码错误,后又向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孤山子村的马某打电话索要钱财,马某发觉是恐吓电话后将电话挂断。后在车上苏华、李亮向刘晓谈及曾敲诈孙某林未获成功一事,苏华让刘晓将其曾经购买的钢珠枪取来,准备晚上通过其他方式方式恐吓孙某林,后李亮、刘晓洋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本案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华、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
被告人李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苏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刘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宽城法院刘馨阳 供稿)
敲诈三起终落网
作者:承德中院来源:承德中院

案情介绍 苏华(化名)、李亮(化名)因赌博欠下高利贷,密谋敲诈他人,勒索钱财,后被告人刘晓(化名)参与其中,三人策划实施对他人敲诈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