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新规解读之歇业备案制度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关于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我国过去采取的是“单行条例+打补丁”的立法模式,不但浪费行政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关于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我国过去采取的是“单行条例+打补丁”的立法模式,不但浪费行政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力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进行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是对这种潮流的呼应。
过往,如果一家企业经营不善,经营者需要把企业关停一段时间,合规的做法是先注销企业,待客观环境好转后,再重新设立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这种费时费力的方法,直接停止经营,则很可能面临经营异常、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吊销营业执照、除名等风险。要么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成功注销),要么违法乱纪,往往使经营者陷入二难境地。
疫情期间,这种少数人的痛点被放大到各行各业,亟待监管部门出台新政策,为既想停止经营又想保留企业以待东山再起的经营者们,提供省时省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为此,立法者借鉴了香港地区的成熟做法,设立了歇业备案制度。
一、何为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歇业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存续期间遇到天灾、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困难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保留其主体资格,不按照自行停业处理,待情况好转后重新启动经营的制度。
《条例》第30条规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均有权办理歇业备案。
二、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的法律后果
1. 商法人主体资格存续
办理歇业备案的企业,相当于权利能力保留,而行为能力中止。恢复或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自动恢复行为能力,但在行政管理层面,仍需办理终止歇业的备案。
2. 构成经营异常状态的法定阻却事由
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且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其能够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进行有效送达,意味着企业仍在经营。反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无法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与企业联系,则意味着企业经营异常。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作为内地最早引入歇业备案制度的地区,深圳特区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亦规定,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存续。商事主体未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企业办理歇业备案的,相当于企业进入“休眠期”,登记机关不能因无法与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可变更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如企业不希望歇业期间处于失联状态,可以同时备案歇业期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备案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为签收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
三、企业停工停业(产)是否等同于企业歇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就工资支付问题出台的地方性法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地方标准发放生活费。
实践中,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为解决员工安置问题,往往会宣布停工停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人力成本。《条例》施行后,企业停工停业是否需要办理歇业备案,停工停业期限是否受3年歇业期的期限限制,成为一些企业关心的问题。
事实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歇业”,与劳动法律制度下的“停工停业”并非同一概念,企业停工停业,无需办理歇业登记。
首先,歇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监局)对企业登记管理的职权范围,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社局)的职权范围无关。
其次,企业停工停业的,法律仍允许部分员工提供劳动,即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践中,企业停工停业也往往是在部分部门、版块或岗位中施行,整个企业不从事任何经营、主要经营场所失联的停工停业反而罕见。而歇业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一定从事经营活动,视为自动终止歇业,这与停工停业制度存在显著区别。
第三,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过去有人将此解读为,企业停工停业发生活费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新《条例》特意采用了歇业而非停业的表述,正起到廓清二者区别之效。
此外,《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是管理性规定,即办理此项备案手续时,在“歇业期限”一栏中,最长只能填写3年,否则无法办理备案。企业决定停工停业的,可自主决定停工期,无需受此规定约束。
四、企业办理歇业备案的注意事项
1. 确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同步歇业备案,尤其是公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准确
实践中,存在系统公示的信息与登记备案的真实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鉴于备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将起到替代住所的效果,如果地址信息不准确,企业将很可能无法收到法律文书,无法有效参与司法程序。
此外,部分法院在对被告进行司法送达时,仅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存在对原告提供送达信息审查不严的情况。如原告在起诉时,有意无意仅提供了注册地址,法院据此无法联系到被告而进行公告送达,后进行缺席审理,将严重损害被告的诉讼利益。
对被缺席审理的企业而言,善用一审或原审法院未向公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有效送达,可能成为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扭转败局的关键。
2. 如备案地址与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仍应主动告知合作方
企业签署的较为规范的合同中,一般会对双方送达地址和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歇业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虽可起到“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为签收法律文书有效地址”的作用,但其效力仍低于合同约定,无法产生通知合同相对方变更送达地址或单方变更合同送达条款的效果。
如企业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合同相对方向合同约定的原地址送达通知,则仍应视为有效送达,将对企业验收、异议、付款、解除等一系列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结语
在商法人的对外交易关系中,商法人的意思表示遵从外观主义原则。善意的交易对手方基于商法人的外观,对符合其外观的行为产生合理信赖,进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作为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从经济学上讲,商主体法是国家为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商人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和风险程度。商法人作为市场最主要、最活跃的参与者,对其完善程度极其敏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国商主体法的发达程度,能够直观反应其市场活跃程度和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吸收借鉴了不少境外经验,不断完善商法体系。尤其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我们呼吁更多便民政策的落地,切实增进市场活力和百姓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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