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案件在一审开庭六个多月后,2022年11月25日上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下面,笔者利用相关刑法理论知识,对该判决结果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01、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为何适用我国刑法?
答:吴亦凡拥有加拿大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吴亦凡既然属于加拿大人,就不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身份。吴亦凡虽然属于外国人,但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其行为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谓属地管辖权,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要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本案中,吴亦凡案件的犯罪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其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02、吴亦凡所犯强奸罪,为何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行为人有“(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强奸妇女多人”之规定,其基准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审判机关根据吴亦凡在本案中的情节,遂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03、吴亦凡犯了两个罪,如何对其数罪并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国刑法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判处了数个有期徒刑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除执行主刑外,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中,吴亦凡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了两个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吴亦凡的判决,应当在总和刑期即十三年四个月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即十一年六个月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审判机关最终对吴亦凡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是在相应的幅度内,根据案情酌情决定的。对吴亦凡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后,仍须执行“驱逐出境”的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04、如何理解“驱逐出境”?
答: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打击外国人犯罪的一种方式。驱逐出境的人一般是被驱逐回原住国,即从哪个国家来的就驱逐回那个国家。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的一种,它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是一种只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刑罚方法,不适用于中国人,不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没有将它列入具有普遍意义的附加刑种类之中,而是在第三十五条中专条作了规定。所谓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工作、居住、旅行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既防止其继续危害我国的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是对我们国家主权的维护。
根据相应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都会被驱逐出境,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驱逐出境,也可以选择不驱逐出境。在本案中,被告人吴亦凡是加拿大人,审判机关在认定其犯罪后可以对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05、对吴亦凡如何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先在中国境内服刑,而后由公安机关驱逐出境。如果本案判决生效,吴亦凡应先在中国境内服刑,服刑完毕之后再由公安机关驱逐出境,回到原住国。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81条之规定,被驱逐出境后的吴亦凡,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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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案件判决解读
作者:肖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吴亦凡案件在一审开庭六个多月后,2022年11月25日上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结果。下面,笔者利用相关刑法理论知识,对该判决结果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01、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为何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