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就该理直气壮地拒绝“和稀泥”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社会和谐不是靠“和稀泥”、牺牲规则来维系的,恰恰相反,真正的、持久的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在法治正义和规则文化上。执法人员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拒绝“和稀泥”和息事宁人的做法。
编者按:社会和谐不是靠“和稀泥”、牺牲规则来维系的,恰恰相反,真正的、持久的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在法治正义和规则文化上。执法人员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拒绝“和稀泥”和息事宁人的做法。
“偷”和“摘”、“哄抢”和“搬”
最近,两起发生在乡村基层的 " 小 " 案件,在互联网上引发了极为广泛的关注。第一起案件,是河南鹤壁淇县警方在处置一起 " 偷瓜 " 事件时,竟然因为偷瓜贼被瓜农追赶时摔倒受伤,反而要求瓜农向偷瓜贼赔偿 300 元。第二起案件,则是河南固始的一位民警,面对卡车侧翻,车上 33 吨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的情况,竟然说出了 " 当着面才算抢,少量侵占不构成犯罪 " 这种话。
因为判罚荒诞,两起小案子一时间引发了舆论热议。依照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对于瓜农,几个西瓜虽然不贵,但也是一年的辛苦所得;对于司机,井盖是自己货物,更是没有理由被村民堂而皇之的随意哄抢。而警方的处置结果给人的观感是,不仅没有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反而帮助施害者脱罪“洗地”,不免让人怀疑执法者在这两起事件中有“和稀泥”的嫌疑。
村民“搬”井盖是什么性质? 偷10个西瓜算不算偷?

涉事的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4日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那么,警方起初“不予立案”的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村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同样在偷西瓜的案件中,办案民警称,10个西瓜价值20多元,案值太小,不足立案,所以只进行了现场的教育。那么实际上真的不能立案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抢”井盖案件中,村民的行为由于是个人行为,并没有聚众哄抢的行为,且涉案案值不大,因此是无法认定为聚众哄抢罪和抢夺罪的。同样的,在“偷瓜”事件中,也是一样的道理,由于涉案案值较小,也无法将偷瓜者认定为盗窃罪。
那么不足以成为刑事案件,是否够成治安案件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管是村民“盗窃”西瓜事件还是村民“哄抢”井盖事件,虽然都不够成刑事案件,但已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正确的做法应是以治安案件立案,对实施侵占行为的村民责令予以返还,并给与处罚。再小的事情也要公正执法,或许涉事民警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基层矛盾、维护稳定,但令人遗憾的是其处理结果非但未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反而是雪上加霜对受害方构成二次伤害。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讲情义和慈善应该建立在是非对错分明的基础上。弱势群体固然值得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是非不分地“和稀泥”,否则就会引发负面示范,成了“我弱我有理”。作为执法机关,势必理直气壮地拒绝“和稀泥”,这样才能让犯错者切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守规则者有底气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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