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的表情包,孙红雷的台词,都不能随便用了。
近日,演员孙红雷因游戏公司影视剧台词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一家游戏公司开发了一款小游戏,名叫《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中使用了孙红雷在电视剧《征服》里经典桥段买瓜里的台词“这瓜保熟吗?”孙红雷认为,游戏中的该桥段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件已经宣判,孙红雷获赔3万元。
很多人没有看过电视剧《征服》,但是大部分人都看过该剧中主演孙红雷买瓜的片段。该片段在短视频平台屡屡爆火,其二创视频流量也都十分稳定。利用该片段进行二次加工的搞笑视频比比皆是。该片段中,“这瓜保熟吗”也成了网络热梗。
或许是看到了该片段的巨大流量效果,两家游戏公司开发了一款小游戏,名字就叫《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该游戏中,玩家可以扮演西瓜摊主,使用各种道具与买瓜人进行对抗。游戏情节高度碰瓷电视剧《征服》中华强买瓜的片段。
孙红雷认为,游戏开发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设计游戏《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构成对其人格权中声音权益的侵犯。另外,该款游戏中自己的人格元素被塑造成了在社会上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其人格尊严未被尊重,客观上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于是,孙红雷起诉了这款游戏的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50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
但游戏中人物形象设计来源于影视作品角色设定,在游戏制作中未明显偏离原剧设定。在客观表现上案涉游戏角色指向的是影视剧人物,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并未将反派形象的游戏角色识别为孙红雷本人的社会认识和评价,基于识别指向关系的中断,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1.声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这一规定导致了对声音权的界定和侵权形态均不够明晰,对声音的许可使用和法律保护解读不一,对于声音合理使用的范围、声音模仿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救济方式也有待明确。
声音权益的保护以声音具有可识别性为前提,可识别性是指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无辨识度的声音自然无法指向对应的侵权客体。从司法实践角度,声音受到侵害的主体通常是声音具有一定识别性的明星、播音员和配音演员。演员、记者、政治家和其他的公众人物通常具有独有的特征,因此其声音具有很强的公开价值。也就是说,声音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即可识别性是判定声音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与姓名和肖像相比,声音在可识别特定人的身份方面更弱。这也是很多国家未将其作为具体人格权进行规定的原因。
在比较法国家,一般而言会参照声音的节奏、语调、力度以及旋律特征,如果相当数量的公众、亲戚或朋友听到声音能认出某个特定的人,则可认为具有可识别性。这才会成为法律意义上值得保护的声音客体,才可以对声音的可识别性进行合理的认定。
2.声音侵权的形态
(一)擅自录制声音
通过一定的载体对声音进行录制和播放,是声音权的重要内容。从许可层面,声音权人可以对声音录予以同意。在拒绝层面,除构成合理使用外,声音所有权人有权禁止对声音进行录制。虽然声音权益在法律规定上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作类似处理。但参照《民法典》第1020条,在个人学习、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时,可以不经声音权人同意。例如,录制歌剧院中的表演音乐,只要是基于个人或欣赏,不是基于商业用途使用,应当认为构成合理使用。此外,在构成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例如行政机关为了调查取证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录音,不构成声音侵权。当事人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对方的通话进行录音,也不应构成声音侵权。因此,在判定声音录制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录制的目的,从而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
(二)擅自公开录音
声音具有标识个人身份的特征,在声音权人不愿意对其录音进行公开的情况下,其意思应受尊重。换而言之,如果一方明确告诉另一方不得向外部披露对话的录音,则后者有义务遵守。但如上文所述,声音权益耳朵保护其中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声音的可识别性,因此,一般非可识别声音的侵权难以从法律意义上去确定声音的侵权。公开录音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公开录音中的声音,二是公开录音中的录音内容。如果声音并不具备显著的可识别性,虽不构成声权侵权,但可能构成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与声音权一样,也是重要的人格权,未经同意而公开录音,将构成声音侵权和隐私权侵权的责任竞合,此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33条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三)擅自使用声音
在互联网时代,录音不仅体现特定人的人格利益,而且能带来财产利益,故而声音的使用也具有财产价值。百度地图、高德地图推出了各种明星语音的导航语音包,使得两公司在市场上提高了自己的竞争力。通过许可第三方对声音进行使用,声音权人也能够获得财产利益。未经声音权人同意,对声音进行播放和使用,无疑是构成声音侵权。
(四)模仿声音(伪造声音)
部分商家会使用模仿名人的声音来用于广告宣传或其他商业应用,如果主观上追求与他人的身份进行混淆,在客观上也容易甚至足以造成相关受众对声音来源的混淆,结果上就会造成侵犯相关明星的声音权益。但需要强调的是,应区分是公开表明模仿还是故意进行混淆。如果已经明确只是对明星声音的模仿,即便再相似,也不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犯。
(五)利用技术手段模仿声音
随着AI技术的爆火,AI明星翻唱又在网上火了。AI无疑是使用技术手段对明星声音进行模仿。因此在新经济形势下,对技术手段模仿声音是否侵权值得进行探讨。
1.从技术层面上来看,AI模仿人声需要使用他人原声
在模仿人声之前,AI往往需要搜集大量被模仿者的声音作为模仿样本,通过AI算法的识别、提取等功能,获得被模仿者的“声音指纹”来实现模仿。从这个角度看来,AI对被模仿者人声的收集及使用需要获得被模仿者的授权,否则很有可能会侵害其人格权。
2.从表现层面上来看,AI模仿人声具有难以辨别的特征
AI模仿出来的声音往往与被模仿者本身的声音高度一致,在音色、语气、语调等方面普通公众仅凭听觉无法实现分辨。尤其是一些名人或有特点的声音,听众在听到模拟出来的声音后,必然先与被模仿者本人的进行关联,而不会意识到这是AI模拟的。从这个角度看来,AI模拟人声同直接使用人声一样,均是会使他人通过声音识别到主体本身,当被他人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时会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
3.从经济价值层面来看,AI模仿人声是对模仿人人格利益的使用
AI模仿他人声音,其模仿的声音往往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被模仿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二是被模仿人的声音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因为符合这两个特点的声音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声音具有较强的符号属性,一定程度上凝聚着人格,AI模仿声音进行导航或演唱,看似是利用与被模仿人相似的声音,实际上本质是在利用被模仿人的社会综合评价。特殊人物的声音凝聚着其特有的人格和社会综合评价,对听众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当AI利用高度相似的声音再现作品时,基于声音的辨识度,会增加听众对再现作品的喜爱或者下载、传播载有该声音的产品,从而实现发起人的商业目的。AI模仿人声的价值不在于声音本身,而是声音背后所蕴含的被模仿人的人格因素,其本质是对被模仿人人格利益的使用。在当今的流量时代,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人的声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些人的声音会引起大众或粉丝的喜爱,如果将这种喜爱通过声音转移到其他物品上,则人们基于爱屋及乌的心理也会将喜爱投射到富含声音的物品上,进而特定人的声音就会产生经济价值。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认为的“声音有经济价值,个人特征运用到市场经济中,会产生经济利益。模仿他人的声音应用在经营领域,属于严重侵权。”
由此可见,AI模仿他人声音进行商业使用,权利人不仅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权,还可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
随着声音合成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手段对声音进行伪造和使用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技术手段甚至使得声音是否是伪造的,也变得难以辨认。由于伪造的声音可能导致公众认为声音权人自己的声音,在声音权人不愿意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代言时,就会对声音权益构成侵害。此时,伪造的声音不仅引发听众误解,而且对声音权人造成了不利影响。换而言之,这种对声音的伪造不仅侵害了声音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侵害声音权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声音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声音侵权形态。在实践中,声音侵权的形态比较复杂。在广告代言实践中,由于声音通常是与特定人的姓名和肖像结合使用的,在对权利人的权利构成侵犯时,将构成多种侵权,即同时侵害权利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益。这是相对容易认定的。难点在于,当肖像和声音属于不同主体时,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例如,配音演员甲以其独特的声音为明星乙配音,受众认为该声音为乙自己的声音。在乙为广告主丙做广告代言时,如果丙仍需要甲配音,则甲享有声音权益,乙享有肖像权,甲乙分别授予声音和肖像使用许可。问题在于,如果甲许可他人使用其独特的声音,但因该声音通常与乙产生关联,导致受众以为该声音是乙的声音,甲是否构成侵权?我们认为,尽管甲在配音时没有抛头露面,但其对自己的独特声音依然享有声音权益,只要甲不以乙的肖像进行宣传,就应当认为甲对乙不构成侵权。换而言之,尽管配音演员甲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声音,但其不得将声音与乙或乙扮演的角色形象直接呈现或使听众产生必然的关联,否则有可能侵害乙的肖像权。《商标法》第8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声音或声音与其他组合元素申请注册商标。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有以声音申请商标的案例。在实践中,未经许可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声音权的侵害?换而言之,如果商标申请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后者的声音注册商标,而且该声音具有独特性,申请人是侵害声音权人的声音权益还是侵害其相关的商标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有观点认为商标保护比人格权保护更为合适,人格权保护应限于对非经济利益的保护,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人格权保护,商标的保护是不够的。我们认为,既然声音权含有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内容,从保护的角度,声音权人既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商标,也可以主张对其声音权构成侵害。如果声音权人只能主张商标侵权或者只主张声音侵权,将导致其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也就是说,此两种权利应当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
未经声音权人同意公开其录音,侵害了声音权人的人格尊严,构成声音侵权。在德国法上,这被认为属于个人自决权。有观点认为,在形式上,擅自公开录音包括未经许可录制并公开以及虽经许可录制但未经许可而擅自公开。我们认为,未经许可而擅自公开无疑属于擅自公开录音,但对于未经许可录制并公开,是否仅认定为擅自公开录音值得商榷。由于未经许可录制也侵害了权利人的声音录制权,应认为该侵权同时构成侵害权利人的录制权和公开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区分公开录音的行为和公开录音的内容。尽管公开录音的行为通常涉及公开录音的内容,但如果录音的内容还涉及个人隐私,未经同意而公开录音,将构成声音侵权和隐私权侵权的责任竞合,此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
孙红雷维权胜诉,我的声音我做主
作者:李然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葛优的表情包,孙红雷的台词,都不能随便用了。 近日,演员孙红雷因游戏公司影视剧台词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宣判。一家游戏公司开发了一款小游戏,名叫《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