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四面楚歌,如今的四面“卡”歌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卡’消得人憔悴”,电子信息消费的时代,购物卡以各种面目横行市场,公交卡、美发卡、健身卡……你方唱罢我登场,真真是好不热闹。随着“嘀”的一声,交易完成,何其乐也!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卡’消得人憔悴”,电子信息消费的时代,购物卡以各种面目横行市场,公交卡、美发卡、健身卡……你方唱罢我登场,真真是好不热闹。随着“嘀”的一声,交易完成,何其乐也!可是,你的卡丢失过吗?商家能保证卡里的余额顺利消费完成吗?他们提供的服务能够自始至终保持一致吗?出了问题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小编将结合周边经历细数其中套路。
前段时间,小编不慎丢失某商场的饭卡(饭卡也是购物卡),恰巧另一位女士与我遭遇相同,及时予以挂失,但补卡时被告知卡内只剩下六块钱,另有一百多元不翼而飞。当时发卡方告知我们只能自担损失,但小编通过查询消费记录、存款记录、电子对账单等得出结论:卡内余额只能在挂失环节出现纰漏,挂失是由发卡方一手操办的,发卡方存在过错,故结果应由发卡方承担。最终小编全额补回饭卡,而另一位女士自认倒霉,一分钱损失也没追回,故感慨万分。
无独有偶!
朋友A在家附近的美容店办了一张2000元的储值卡,卡内还剩余一千多元时,店里打来电话通知她三个月内必须把卡里的余额消费完,否则就只能作废了。可是,按照平时的消费频率,三个月无论如何也消费不完。朋友和店家协商退钱,店主并不同意。后来,她只能在三个月内匆匆忙忙消费了几次之后看着储值卡作废。
朋友B在单位附近的健身房办了期限为一年的健身卡。可是办卡不到半年,健身房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店方发出通知让顾客到相关连锁机构的其他分店继续消费。但是其他分店位置很远,继续消费十分不便,退款也遭到了店家的拒绝。几经交涉,店家依然不肯让步,朋友只能就此作罢。
各种各样的购物卡在活跃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理论上的定性困难。小编认为消费者购买购物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是债权凭证。也就是说,购物卡金额是消费者为了满足未来消费的需要,预付资金给发卡机构,获得购物卡,从而获得对发卡机构的债权。这种特殊的债权并不是要求发卡机构将来以货币进行偿还,而是约定发卡机构将来以与购物卡相等金额的服务或商品来偿还的债务。
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消费者提前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单方取得了要求经营者支付对价的权利,经营者须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面临违约责任。但是大多购物卡办理时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且卡面赫然“不记名、不挂失、不得转让、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格式合同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消费者维权之路弥艰。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以,发卡机构关于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无效,相应抗辩也于法无据。
消费者丢失购物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与消费者的商品买卖合同已支付预付款的债权凭证丧失,但却不能否认预付款的债权存在,只是相关证据的缺失,如果此时消费者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债权确实存在,如办理购物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和相应的卡号,发卡机关也即商业企业应当为丢失购物卡的消费者补发购物卡,并且对丢失的购物卡予以挂失处理,保护卡内信息的完善。
朋友A曾在本人的建议下致电12315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接线员询问当初办卡时是否有消费协议,卡片上是否有消费期限等等。她还明确地告诉朋友,如果当初有消费协议,或者卡面上承诺提供无限期的服务,则可以要求店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有明确的协议,而店家存在违约行为,则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可进行调解或者行政执法。如果只是口头协议,工商部门很难进行认定,只能双方自行协商。
从12315的答复可以看出,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办卡时的纸质协议很重要,且协议应该明确地写明店家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一旦未能继续履行协议店家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的数额等。因此,作为消费者,在办卡时应该要求与商家签订协议。每个个体与商家签订协议或有难度,毕竟消费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该理由并不能免除商家相应的责任,事关购物卡服务范围、期限、违约赔偿等内容可于办卡处粘贴公示,这已经是最低限度的提示义务,而消费者也可通过拍照等方式为日后维权留存证据。
其实,对于储值卡的购买和使用无可厚非,但因为诸多不可控的因素,我们要提醒消费者,只有学会管理好自己的财务,按需消费,理性消费,才能真正做到对于这种隐藏的消费陷阱及时绕行避险。毕竟,花钱买的是享受与便利,不是闹心与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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