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有效吗?
仲裁及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放在具体案件中不是确定的,员工与公司发生争议,竞业限制期限会被延长至不可预期的期限,造成员工的择业自由权在一定期间内处于待定状态,损害员工利益;公司在竞业限制中约定竞业期限不包括诉讼和仲裁期间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入职须知等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公司应每月向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如公司超过三个月未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员工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且公司还需向员工支付未付的补偿金。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何败诉?
公司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但其与别的公司之间仅仅为登记的经营业务中存在重合,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重合,不能仅以登记业务重合就认定劳动者违反,否则会限制劳动者的再就业;另外,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举例的企业并未涉及别的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更不能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无权利要求员工返还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
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公司能否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违约金仅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其中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的义务承担,不得扩大限制范围至在职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在职期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支付违约金。
公司已发放的保密费可以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且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对价。而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为了弥补特定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替代。
违反竞业限制报告义务,公司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吗?
虽然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员工离职后的报告义务,但是公司不得将该报告义务作为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如果员工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未履行报告义务,公司也应当支付补偿金,且员工违反报告义务的,公司亦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而轻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十分慎重。
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辞退,为何被判违法解除?
虽然很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应对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有的还专门并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如果公司对于哪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认定不清晰,则可能像案例中A公司一样,错将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当作商业秘密保护,从而导致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名单,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为何败诉?
现实生活中,生产销售类型的企业销售人员会大量接触到公司营销策略,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定价等商业秘密。但是企业往往对自身商业秘密范围本身界定不清,又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仅依靠员工《保密协议》无法达到保护的目的,一旦销售人员离职跳槽,很多公司都将面临客户名单泄露,老客户被挖走的风险。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何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现实中,企业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避免员工在离职后跳槽至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企业没有准确把握员工身份,不加区分地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看似能够保护公司利益,但实际上企业不仅需要承担高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真正限制员工的违约跳槽行为。
公司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导致竞业限制无效?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不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高管离职后设立公司从事竞业行为,公司诉请高管赔偿为何败诉?
竞业限制约束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之后的行为,而竞业禁止约束的是董事、高管在职期间的行为。如果高管离职后另行设立公司从事竞业行为,公司应当提起劳动仲裁追究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公司起诉要求高管承担“竞业禁止”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与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能否追责?
公司高管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无需公司与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但公司起诉时高管已经离职的,在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干涉高管离职后的竞业行为,公司要求高管停止开展同类业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1940万元天价竞业限制违约金,高管跳槽需谨慎!
用人单位于员工在职期间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时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索任职期间股票收益的,应认定该违约金计算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且计算方法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据此计算竞业限制违约金。
“高管”在职开公司,公司以“竞业禁止”追责却败诉——律师支招:如何证明员工职位
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进行追责的,应证明该员工属于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应适用其章程规定。公司无法证明员工属于高管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董事离职后"挖走"老客户,能否被认定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对其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裁判规则——上海篇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问题的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该如何选择?--继续履行OR解除协议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精选案例合辑之“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仲裁和诉讼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