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征收过程中,明知房屋是无产权的公共设施,向拆迁办提供虚假情况说明谎称属于其个人私产,取得拆迁安置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A
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简介】
2014年,太原市人民政府实施南沙河快速路改造工程,位于太原市××区的小区公共设施门房和老年活动室也在拆迁范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小区门房和老年活动室为公共设施且无产权的情况下,仍向迎泽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谎称门房和老年活动室为其个人私产,并于2014年5月23日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骗得龙城新苑B区、D区、H区面积70平方米回迁房一套(至案发尚未分配)及79760元的拆迁安置费。经鉴定,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47.6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账户内的79760元冻结。经审理查明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在拆迁办称门房和活动室是其私产,要求进行补偿,并将2001年向迎泽区房管局交纳73846元用于购买新建南路72号院1号楼605室购房款的收据提供给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在明知该购房款中并不包括门房和活动室的情况下,告知工作人员购房款中包含着门房和活动室的钱,后在拆迁安置工作人员不认真的审核之下认定为应拆迁房屋并进行补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79760元拆迁安置费属于诈骗行为完成后的实际非法所得,龙城新苑70平方米的回迁房评估总价值47.6万元属于犯罪行为后的可得利益,因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金额中79760元系既遂所得,47.6万元系未遂所得,未遂部分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满七十五周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且无再犯罪的危险及对社区的影响,依法应当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9760元依法发还给迎泽区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晋01刑终882号
谎报私产,后果如何?
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 在征收过程中,明知房屋是无产权的公共设施,向拆迁办提供虚假情况说明谎称属于其个人私产,取得拆迁安置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A 该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