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暴力行为也可能构成妨碍公务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对此类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现实生活中,除了一些明显的暴力抗法行为,一些非暴力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妨碍公务的行为。需要提醒手机前面的小伙伴们留意。作为以普法为第一要务的微信公众号,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欢迎小伙伴们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
2018年5月6日上午,原告周蒙的丈夫邱淮源驾驶车牌号为苏H×××××轿车进入清江人家小区时,因与小区物管存在停车费纠纷且车辆未办理进出小区的蓝牙卡,被小区保安阻止不让车辆进入小区。邱淮源遂将车辆停在清江人家小区北门出口,迳行回家。
因邱淮源的车辆影响到其他车辆从北门正常通行,小区保安电话联系邱淮源挪车未果,随即报警。被告清江浦分局民警彭超飞等出警人员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电话联系邱淮源到小区物业办公室,要求其将堵在北门口的车辆挪开。
原告周蒙及丈夫邱淮源未及时挪车,未积极配合民警处理纠纷,反复表示民警偏袒物业公司,对纠纷的处理不公正等,要求民警出示证件,在民警出示警官证并告知其拍摄应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同时与民警争吵。当民警口头传唤邱淮源到公安机关进一步接受调查时,原告周蒙主动挡在民警身前,继续争吵,阻挠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推搡。后原告在民警明确警告其不要阻碍执法的情况下,仍然阻挡在民警身前,被民警喷射辣椒水后倒地,后被民警带至清安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当日,被告清江浦分局清安派出所立案调查。次日,被告清江浦分局向原告周蒙作出了清公(安)行罚决字[2018]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周蒙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因原告周蒙的丈夫邱淮源擅自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北门口,影响到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民警接到报警后依法处警。在民警要求挪车的情况下,原告周蒙及其丈夫邱淮源不仅未及时挪车,反而反复表示民警偏袒物业公司,对纠纷的处理不公正等,在明知民警身着警察制服、佩戴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民警出示证件,并在民警出示警官证并告知其拍摄应在三米之外后,仍用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继续不依不饶与民警争吵。当民警口头传唤邱淮源到公安机关时,原告周蒙主动挡在民警身前,继续争吵,阻挠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推搡。后原告在民警明确警告其不要阻碍执法的情况下,仍然阻挡在民警身前,被民警喷射辣椒水倒地。原告周蒙的行为,显然属于妨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被告清江浦分局经过立案调查后,对其从重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周蒙提出的民警未在履行职务、原告未阻碍执法、口头传唤程序违法、被告未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处罚过重等诉讼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经全面审查,被告清江浦分局对原告周蒙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并无不当。原告周蒙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周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公安民警系因案外人报警受公安机关委派来处理警情,其系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警情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公民均具有配合、服从的义务。上诉人周蒙在公安民警身着警服、佩戴警察标志的情况下,仍然采取要求出示警官证、近距离拍摄、阻挠民警依法传唤当事人、推搡民警等一系列行为,影响并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依法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上述规定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周蒙系发生纠纷当事人邱淮源的妻子,其对公安民警处理警情的职务行为存在异议,其首先应当先行配合,然后再通过理性、正当的方式予以主张,但其未依法理性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采取非理性以及违法行为,其依法应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程序上来看,被上诉人传唤上诉人后询问查证的时间并未超过二十四小时,该程序并不违反规定;处罚决定前,被上诉人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行为将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上诉人周蒙明确表示无异议,不需要陈述、申辩,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名称
周蒙与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处罚纠纷 (2019)苏08行终41号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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