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尽的尽头》点亮法治之光守护成长之路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最近,检察题材剧《无尽的尽头》热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剧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讲述了未成年人检察小组初创,检察官林之桃与助理检察员白恩宇,携手对抗人性之恶,以法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故事。

最近,检察题材剧《无尽的尽头》热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剧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讲述了未成年人检察小组初创,检察官林之桃与助理检察员白恩宇,携手对抗人性之恶,以法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故事。该剧以多个真实案件为原型进行艺术化创作,展现未检检察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惩治未成年人侵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方面的不懈努力,彰显法治温度。
和小京一起来看《无尽的尽头》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01、追剧普法
剧情回溯:张文轩在学校遭遇霸凌,被逼跳楼而亡,而霸凌者同是未成年人。作为检察官的林之桃做出了对主犯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建议,但张文轩妈妈不能接受对方没有“杀人偿命”的结果,甚至以此诋毁侮辱林之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量刑?
▐ 法律解读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外,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剧中林之桃的建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2、追剧普法
剧情回溯:陆广福酗酒成性,动辄对妻儿拳脚相加,导致妻子因长期家暴而精神失常,给两个儿子的成长带来极大的伤害。陆声幼年时,陆广福将其长期“租赁”给犯罪分子潘雄并收取“人头租费”。潘雄以虐待等手段训练陆声盗窃,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陆声入狱后,陆广福依然酗酒度日,将陆鸣再次“租赁”给潘雄,完全未尽到监护义务。为切实保障陆鸣的合法权益,林之桃和白恩宇建议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陆广福的监护人资格。什么情况下监护人资格可以撤销?
▐ 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是权利,更是义务。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此外,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仍应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剧中,陆广福长期酗酒、家暴妻儿,未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监护义务。撤销陆广福的监护权,能够让陆鸣摆脱来自父亲的潜在威胁和伤害,为他创造相对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帮助他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避免重蹈陆声的覆辙。
03、追剧普法
剧情回溯:剧中,检察官力求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是什么?
▐ 法律解读
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整合询问、取证、心理干预等功能,在专门场所一次性完成调查,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被害人重复回忆创伤的痛苦。这对践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防止被侵害儿童遭受二次伤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04、追剧普法
剧情回溯:本剧在结尾提到,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而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制报告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强制报告制度,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
▐ 法律解读
《意见》中,对强制报告主体、报告情形、报告程序以及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通过及时发现和干预,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侵害行为进一步恶化,并借助多部门联动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救助和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同时,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保障了制度的有效实施。
强制报告的主体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若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九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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