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被盗,我们都可以像柳鑫宇那样报警吗?

文章摘要
Topic: Shall we call 110 after personal social media account invaded? 问题: 2月20日,澎湃网登载题为“热搜爆了!

Topic: Shall we call 110 after personal social media account invaded?
问题:
2月20日,澎湃网登载题为“热搜爆了!柳鑫宇、王诗玥回应:已报警!官方介入”[1]新闻,报道记载冰舞运动员柳鑫宇ins账号被曝光,内容涉及其本人身份证等隐私信息,还称其有违法行为。个人社交账号被盗能要报警吗?对于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报警的立案标准一致吗?这是我们今天想分享的话题。
Question:
On February 20, 2024, a news story about a Chinese figure skating ice dancer's Instagram account being exposed surged to the hot search list. Can you report to the police if your personal social media account is invaded? Are the filing criteria for reporting to public and non-public figures consistent? This is the topic we share today.
一、 报警前你需要了解
被盗的社交账号及其内容是什么?
社交账号及其内容是一种以数据为载体的权益,我们可以称其为“新型权益”,包括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2]。最高院发布的2021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中的“俞某某诉广州华多网络案”认可根据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间接确认网络用户对账户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社交账号的内容包含我们多项法定权利。例如,对于社交账号内发布的个人照片、视频中的肖像(属于包括本人、家人、朋友等,不排除公众人物),肖像权人具有法定权利,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对于本人日常、工作、娱乐等视频内容,也可能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或者表演者权;对于被载入非本人意愿发布的涉嫌贬损本人名誉的内容,涉嫌侵害本人名誉权。
社交账号也或多或少包含个人信息,我们对此具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益。凡此种种,我们会发现社交账号被盗,通常而言,和报警关系不大,如果有网友的游戏账号被盗有过报警经历的,多半是同意这样的结论的。那么,涉及哪些情况我们需要报警?
二、 报警的案例介绍
案例一(可能有点旧,但未必过时):
2021年12月,青海某市统计,当年该市已发生17起(不包含未达立案标准的案件)盗用受害人社交软件账号冒充好友实施诈骗的案件。诈骗分子盗取受害人社交软件账号(如:微信号、QQ号),并冒充受害人本人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向受害人社交账号好友借钱[3]。你可能注意到了,这里有报案有立案标准的要求。
案例二(可能见怪不怪,但还是烦心):
2020年9月,新华网文章:“我的微博账号今天莫名其妙给我自动关注了20多个人”“一年没用微博,怎么出现了50多个我没关注过的人”……近日,大量网民反映自己的微博账号疑似“被操控”。记者采访发现,除了微博给不认识的人点赞或添加关注,不少网友还遭遇淘宝收藏出现奇怪的商品和店铺、微信账户反复提示异地登录等“灵异事件”。[4]你可能知道,这是网络黑产的惯用戏法,但这些被盗用的账号属于个人信息,极有可能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例三(可能有点远,但不会陌生):
2020年7月,包括埃隆·马斯克、比尔·盖茨等在内的一众名人的推特发布了一则双倍价格收集比特币的推文:半小时内,往某个帐号转比特币,他们将以两倍的金额回报。半小时内,该帐号接收到总价值超过十万美元的四百多笔比特币转账(FBI数据),而承诺的双倍“回报”,却成了空头支票。[5]你可能说这是在境外,是的,要知道境内对于虚拟货币的刑事司法评价是明确的。“虚拟货币”作为其核心的新兴技术产物,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新的目标,多起案件中,以“炒币”为幌子的非法集资、诈骗类犯罪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虚拟货币难以管控,易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6]。
案例四(和本期新闻人物类似,但很糟心):
2019年8月,推特CEO杰克·多尔西的帐号突然发表了一些具有攻击性和种族歧视主义的消息,事后被证实为盗号者所为[7]。再例如,将盗取的个人视频、照片另行开设社交账号,佯装成被盗账号本人发布出来等,或者在被盗账号下继续发布并非表达本人意愿的内容等等。我们对内娱艺人公司因为网路中存在诋毁旗下艺人的报道并不陌生,其中不乏知名度较高的明星[8]。
报警案例有,但是否成功,需要明确侵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规定。
三、 都有哪些网络犯罪?
根据早些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网络犯罪白皮书2016-2018》数据,和公安部“净网2019”通报数据,网络犯罪主要涉及10多项罪名: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网络化传统犯罪(非法集资、赌博、色情、毒品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9]。
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近年来公众较为熟悉的一类犯罪。例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曾对某数据科技公司及公司技术负责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经网贷平台用户授权,利用被告单位的爬虫技术直接获取用户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并有偿出售给网贷公司,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0]。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查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与修法[11],不难发现如果仅是个人对个人的社交账号以及账号内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未必满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上述主要网络犯罪立案追诉的标准大多都对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有量化的追诉要求。那么,社交账号被盗还要报警吗?
四、 公众人物报警大多是刑民交叉的问题
文首介绍的新闻和多数公众人物的报警,往往是因为存在虚构公众人物本人涉嫌犯罪、存在违法行为等负面内容。最高院2023年12月颁布的《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案例三“诽谤妇女扰乱网络秩序 依法严惩传递司法正义——吴某某对妇女实施网络诽谤案”涉案视频采用被害人发布在小红书上的日常照片捏造编发“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构成《刑法》246条“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246条“诽谤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支持民事维权。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2]。
说到这里,我们小结一下,一般个人社交账号被盗,报警并不是规定动作,也不是必选动作。我们建议,事先关注与熟悉网络平台的账号注册和更正规则,适时选择民事诉讼维权,是适合多数个人网络用户的正确维权方式(民事维权要点可以参考作者介绍下方的相关文章链接)。
对于企业管理或者使用的社交账号纠纷,我们下次讨论。
[1]访问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forward26403947,访问时间:2024年2月21日
[2]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00年7月发布)
[3]访问网址: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forward15762918,标题:警惕!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好友的诈骗,访问日期:2024年2月21日
[4]访问网址: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0-09/14/c_1126488393.htm,标题:谁动了我的社交账号,访问日期:2024年2月21日
[5]访问网址:https://www.huxiu.com/article/383541.html,标题:哪些人的社交帐号容易被盗?盗号都是为了“干票大的”?,访问日期:2024年2月21日
[6]上海检察机关发布2021年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附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2年01月
[7]同脚注4
[8]访问网址:https://ent.china.com/gundong/11015422/20240221/46189092.html,标题:乐华娱乐已为王一博报警:谴责诽谤艺人的违法行为,访问日期:2024年2月21日
[9]参考:百度与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网络犯罪防范治理研究报告》(2019年)
[10]参考: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6刑初437号
[1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首次在刑法规范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犯。2013年4月23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活动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需依法、及时、高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2015年5月8日,《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增加了更高一档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取消了“非法提供”中的“非法”,将入刑的行为确定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种行为。2015年11月1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统一整合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明确《刑法》253条之一的刑事追诉标准。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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