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马某入职某门窗公司,担任工程部项目经理。
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中包含绩效工资2000元/月,并约定绩效扣减条款,其中包含“每月3次以上(含3次)迟到或早退或未请假擅自离岗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员工主张:绩效工资属于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与考勤打卡关联,公司应支付扣减的绩效工资。
公司主张:绩效工资属于奖金性质,明确约定了考核条件,纵观考核标准和发放条件可以看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发放,故扣减部分绩效工资系合法合规。
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046.96元。
法院认定
根据双方约定条款中关于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绩效工资不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双方约定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综上,法院支持公司扣减员工绩效工资,对公司提供扣减依据的月份法院认为公司扣款并无不当。
案号 :(2023)京03民终6466号
案例评析
如何合法考核员工工作表现,扣减绩效工资?
1. 明确约定绩效工资标准。
2. 与绩效工资相关的制度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履行民主、公示等法定程序。
3. 明确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及扣减情形,明确什么情况下绩效工资少发,什么情况下绩效工资不发。
4. 考核结果向员工进行送达。
- 保留扣减绩效工资的依据(如因迟到扣减绩效工资,需保留考勤记录)。
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4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