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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乔迁新居本是一件喜事
可家住同安区的李女士
却因定制橱柜、衣柜等家具和要求不符
与某家居店发生纠纷
闹上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李女士为新房装修找到某家居店拟进行全屋定制,包括定作橱柜、衣柜等家具,某家居店向李女士出具清单报价,李女士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双方组建微信群聊沟通设计等具体事宜。
2023年7月,双方正式签订合同,约定交货地点、送货日期、金额、材质以及单价等内容,李女士又支付货款20000元。当天,某家居店根据合同出具产品订货单给李女士,载明柜体为多层板,李女士明确提出“多层板的,我不要”,某家居店便重新调整定制方案。之后,李女士通过微信群聊沟通并多次明确衣柜、橱柜整个柜体的材质应为木芯板,某家居店的人员予以确认。
2023年12月,李女士到新房验收,却发现衣柜、橱柜背板使用了多层板,而非木芯板,某家居店也拒绝更换。李女士遂拒绝签收服务单及支付尾款。
2024年7月,某家居店诉至法院请求李女士支付剩余尾款28385元。

李女士:
我多次跟某家居店说柜体都要使用木芯板,不用多层板,他们也同意了。验收时却发现他们还是使用了多层板做背板,商家欺诈消费者,应当假一赔三。

某家居店:
市场上的柜子背板一般都是用多层板,我们交付的衣柜、橱柜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欺诈消费者。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家居店在知晓李女士明确不使用多层板的情况下,使用多层板作为柜体背板,某家居店作为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材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双方就衣柜、橱柜的材质即柜体包括背板均使用木芯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家居店隐瞒真实情况仍使用多层板作为衣柜、橱柜的背板,不符合约定的材质,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承担李女士明确提出的三倍赔偿的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定作家具尺寸及双方约定的单价,法院认定李女士应付某家居店的货款总金额为44196元,其中衣柜、橱柜背板价款4634.1元,某家居店应承担三倍价款赔偿的金额为13902.3元,扣除李女士已付30000元,法院判决李女士向某家居店支付293.7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李女士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并主张三倍赔偿的定作合同纠纷。由于家装行业,特别是家具定制行业具有较强的行业性、专业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差,消费者的知情权较难实现。经营者违反约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次充好或以假乱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在此,法院提醒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时妥善留存证据,及时验收货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也应当遵循绿色原则,避免执意退货产生新的矛盾纠纷。经营者亦应当诚信经营,避免“货不对板”情况发生,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协商,共同营造满意、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